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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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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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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018号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良平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10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法定代表人:周良平,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通达路45号)。
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对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宁波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教育楼5楼机房二实施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擅自设置3台手机信号屏蔽器(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创兆,型号:CM-808S,数量:1台;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不详,型号:不详,数量:2台),占用了公众移动通信频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的规定。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向该单位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擅自设置的手机信号屏蔽器,2022年10月20日,本机关至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宁波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主教学楼5楼机房进行整改复查,该单位已停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违法行为,达到整改要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案发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浙经信罚听告字〔2022〕第10001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
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教育楼5楼机房二擅自设置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
鉴于当事人安装使用这些设备主要是用于防止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并积极配合本机关人员开展调查取证,主动拆除上交擅自设置、使用的手机信号屏蔽器,达到整改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占用广播电视、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卫星等业务频段,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创兆,型号:CM-808S,数量:1台;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不详,型号:不详,数量:2台);2、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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