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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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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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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79号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连英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9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建罚字〔2022〕7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L
法定代表人:朱连英
地址: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1号1幢二楼A区204室、B区203室
经查明,2022年7月15日,由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余杭塘路西北口杭政领储出〔2021〕39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复查认定,被处罚人存在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无安全考核证书的情形。具体有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79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9日

抄送: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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