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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日期: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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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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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运政罚〔2023〕15521
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高峰
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7
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7日09时4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门口检查时发现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元壹角叁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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