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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卫职罚〔2023〕6号 案件名称: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