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ociety Social Pi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 System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山西云鹏制药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48/盒)购进价格为11.60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32元/盒提升至38元/盒并销售40盒,购销差价率由176%提高至228%,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18/盒)购进价格为6.71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8元/盒提升至25元/盒并销售93盒,购销差价率由168%提高至27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片(规格0.2g*12片/盒)购进价格为7.4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8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5元/盒提升至22元/盒并销售120盒,自2022年12月12日又将销售价格提升至25元/盒并销售64盒,购销差价率由103%提高至197%和238%,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经计算,截至被查获时,经计算,截至调查之日,当事人哄抬价格违法所得为808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85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计1212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