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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日期: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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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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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罚〔2023〕39号
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姗
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26
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山西云鹏制药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48/盒)购进价格为11.60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32元/盒提升至38元/盒并销售40盒,购销差价率由176%提高至228%,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
当事人经营的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18/盒)购进价格为6.71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8元/盒提升至25元/盒并销售93盒,购销差价率由168%提高至27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
当事人经营的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片(规格0.2g*12片/盒)购进价格为7.4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8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5元/盒提升至22元/盒并销售120盒,自2022年12月12日又将销售价格提升至25元/盒并销售64盒,购销差价率由103%提高至197%和238%,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经计算,截至被查获时,经计算,截至调查之日,当事人哄抬价格违法所得为808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85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计1212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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