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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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的规定,根据《大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现将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
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未再次配备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