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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负责无锡市梁溪区惠东里地块规划道路(石门路-运河西路)工程的道路管道和路基施工,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在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情况下,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江苏易达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出运,共1车次,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