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至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4〕60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至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8日,被处罚人杭州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杭州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