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建卫公罚〔2024〕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建卫公罚〔2024〕53号
案件名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被处罚人名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
经营者名称:吴某
主要违法事实: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榭楼足浴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9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建德支行(户名:建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384*****48024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