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淳安千岛湖果意浓生鲜超市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市监处罚〔2024〕32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淳安千岛湖果意浓生鲜超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
执法部门: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7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青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4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