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九经九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69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九经九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5日当事人杭州市九经九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租赁莫干山路268号远扬大厦负二层用房,2024年5月份当事人招聘厨师等工作人员并在此开办餐厅,用于保障员工工作日期间的午餐以及招待公司客户用餐。经核查,在该餐厅用餐的员工为24人,餐费标准是25元每人每餐。因员工用餐不收取费用,且无用餐登记,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开办上述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截至案发,当事人已自行停止经营涉案餐厅。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堂前未进行登记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