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歌霸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4〕19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歌霸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俞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开设“歌霸量贩KTV”,从事歌舞厅娱乐活动,经营面积900多平方米。
2024年9月4日,本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发现:3袋佬友花生(麻辣味),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保质期:常温210天,售价12元/包;6袋东北大花生(咸香味),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8个月(常温),售价18元/包;1袋酱香爆辣方便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5日,保质期:常温150天,售价12元/包。截至2024年9月4日,上述产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购自新农都,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156元,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数量较少,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