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东优心选商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72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东优心选商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从某某公司按照28.25元/件的单价购进4件款号为F4CCT024的女童长袖T恤,2024年8月26日从某某有限公司按照76元/件的单价购进3件款号为DS13243U201女童长袖连衣裙,2024年8月27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用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款号为F4CCT024的长袖T恤(零售价为59.9元/件)和款号为DS13243U201连衣裙(零售价为109.9元/件)各2件进行商品质量抽查,检样规格型号均为110/56,备样规格型号分别为120/56、120/60封存在当事人处。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收到了我局送达的编号为SL524*****9725901TX和SL524*****9720901TX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款号为F4CCT024的长袖T恤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款号为DS13243U201连衣裙耐酸碱汗渍色牢度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对在售2件女童长袖T恤和1件女童长袖连衣裙进行了自检,后当事人认可我局送达的检测结论,不申请复检。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9.9-28.25)+(109.9-76)=65.55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59.9×3+109.9×2=399.5元,已销售的货值金额为59.9+109.9=169.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列的处罚标准,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型号分别为120/56、120/60长袖T恤和连衣裙各1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55元,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554.3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