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2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任某某
执法部门: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4年10月25日,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仍有四处逾期未整改,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未穿管的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未穿管的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建德支行网点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