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上塘罚决字〔2024〕第00017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3]153号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违法情节较轻,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第2次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