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6日,当事人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村实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拾万零伍佰贰拾元整;2.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贰万零壹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