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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有限公司、江门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日期: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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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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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粤06民终2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霞,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妹,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3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阶段,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多预交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黄 春 英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区 晓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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