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 10223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 10128 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
805 室。
法定代表人:石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卫国,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张謇大道 899 号 4-6 层。
负责人:施盘石,该中心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门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西路 253 号。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海门投资中心)、海门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海门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6 民终 192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航公司申请再审称: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中航公司要求海门医院返还投标保证金一案,该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将案件移送本案一审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院认定的案由,将案由另行认定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纠纷错误。2.本案是在缔约过程中的纠纷,合同尚未成立,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3.中航公司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虽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
形突破了法律规定,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且投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条款系留质条款,应属无效。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由的问题,民事案件案由应由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法院,根据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招投标时产生的纠纷,相应的招投标手续、备案资料、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措施等材料都与工程所在地紧密关联,故该类纠纷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在江苏省海门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案一审法院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正确。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将案件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招标保证金应否退还的问题,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私法领域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2017 年 9 月 4 日,海门投资中心、海门医院由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就“海门市人民医院新院门急诊医技楼及住院楼室内装饰工程一、二标段”发布施工招标公告,公告对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的要求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含临时),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公告所附“海门市人民医院新院门急诊医技楼及住院楼室内装饰工程一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第 13 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80 万元,第 13.4 条规定如“投标文件中有虚假材料”等情形,招标人必须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自动放弃。上述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合同条件的说明等规定明确无歧义,且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表示其认可上述要求,上述要求即对投标人发生约束力。中航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发出了施工投标文件,并在所签署的“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诚信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如违反承诺,愿意放弃收回投标保证金的权利。后经查实,中航公司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中航公司违反诚信承诺,且符合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保证金自动放弃的情形。一、二审法院未支持中航公司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80 万元的诉请,并无不当。中航公司申请再审所称的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拘
束力、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突破了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条款系留质条款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施建红
审判员 左其洋
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