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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行政处罚-(2023)湘0821行审1号

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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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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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3)0821 行审 1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覃军,男,1973 12 1 日出生,土家族, 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治军,男,1979 12 20 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江垭国有林场。

经营者寇宣明,男,1967 6 17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林场一工区。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1 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垭镇国有林场一工区的土地修建宠物饲料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 处,于 2022 5 30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罚

字〔2022〕16 送达被执行人,并于 2022 11 14 日催

告被执行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15

日内拆除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非法占用的 302 平方


米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非法占用的慈利县江垭镇国有林场一工区的土地 302 平方米的建筑物,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违法线索登记表; 2、慈自然资违停字〔2022〕74 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及送达回证;3、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非法占地卫星云遥截图 2 页;4、核查报告;5、立案呈批表;6、接受调查通知书及执法证复印件;7、对寇宣明、田学文、涂晓泉的询问笔录及相关居民身份证图片打印件;8、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9、现场勘测笔录、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 大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0、现场照片 3 页;11、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出具的违法用地地类分类情况说明、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违法用地项目土地罗茉莉花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意见书及其附件、耕地保护股出具的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情况认定结果; 1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3、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14、违法案件处罚决定呈批表;15、慈自然资违告字〔2022〕

1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慈自然资违听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6、案件延期报告;17、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18、慈自然资罚催告字〔2022〕21 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9、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经审查查明,2021 5 月,被执行人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慈利县江垭镇江××区土地修建宠物饲料加工厂,同年 7 月完工。被执行人共占用土地 302 平方米,其中


耕地 170 平方米,未占用基本农田。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不符合

《张家界市慈利县(市、区)江垭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2016 年修订版)。

2022 5 16 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结果并告知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2 5 27 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慈自然资罚

〔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慈利县江垭镇江××区修建宠物饲料加工厂的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版)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 )土地行政处罚类非法占用土地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江垭镇江垭国有林场一工区土地 302 平方米,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 15 日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慈利县江垭镇江××区土地

302 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处被执行人非法占用

302 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 4530

元。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如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2022 5 30 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XX 诉讼,在此期间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但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拆除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22

12 16 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义务。被执行人


在收到催告书后,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拆除义务。因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23 1 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拆除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在非法占用慈利县江垭镇江×× 302 平方米上修建的建筑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有权对被执行人非法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结果,一并告知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其行政处罚程序正当。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XX 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 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1 5

27 日作出的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在非法占用慈利县江垭镇江××区土地 302 平方米上的建筑物;由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 50 元,由被执行人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际忠 审 判 员 赵强军 审 判 员 张    瑾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    权 书 记 员     邱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 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XX 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


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 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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