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2民初3434号
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华名城小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彩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蔡春,男,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娄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