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2796号
原告:浙江全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33818264N。
诉讼代表人:钟雪庆,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耿华、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芝标(曾用名:李月妹),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东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
被告:曾山,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新于庄园三区3号楼-2至3层3。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3********。
被告:刘伟,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北村111幢3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3********。
被告:白杉,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41楼4门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3********。
被告:孙晨,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9号楼3门301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2********。
被告曾山、刘伟、白杉、孙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宇,北京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黄河街12号宝山仕家小区75栋1172号。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86********。
被告:涂李华,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潘铺村沈龙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5********。
被告:庞正(曾用名:庞鹏鹏),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庞湾村小庞东村民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89********。
被告:丁佳保(曾用名:吴小弟),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江路99号山水华庭12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1********。
被告:浙江乐分享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颐高数码大厦1-2幢2F楼友会众创空间191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CUF6E9F。
法定代表人:李琼卉,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全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李芝标、曾山、刘伟、白杉、孙晨、赵伟、庞正、丁佳保、浙江乐分享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涂李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向本院申请缓缓交,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通知原告,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缓交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现缓交期限届满,原告仍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全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峰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