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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辽阳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日期: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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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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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辽10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韩德玉,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16组44-55号。
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团结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韩德玉与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辽10执283号。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沈银行、锦州银行账户在额度内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于2024年8月14日将案涉执行标的60793.4元打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沈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812元并解除了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在案款审批后,本院将执行费812元上缴国库,执行款6079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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