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2民初6744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方某某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利英
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雪芬
代书记员 董灵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