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424民初2809号
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梁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柏良,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志勇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英资
校对责任人:肖赛君打印责任人:侯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