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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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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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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05民初11103号
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桥。
被告:湖北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顺。
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31元。
审 判 员 张月琴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艳艳
书 记 员 祖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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