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11民初17638号
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811MA3CAF092R,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英。
被告:孟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