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6民终16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车间二、车间三)。
法定代表人:杨某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18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经其书面确认由其自愿承担,无需法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袁秋华
审 判 员 贾小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一婷
书 记 员 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