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News
News

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吕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日期: 2025-01-08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1-08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23执复5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吕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奇台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涂某某,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袁某,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雷某,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蒋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李某刚,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曹某,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李某艳,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复议申请人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1执异XX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奇台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刚、曹某、王某某、涂某某、李某艳、杨某某、蒋某、袁某、代某某、朱某某、雷某、齐某某、吕某、安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吕某以李某刚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执行。
昌吉市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2月1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对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奇台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刚、曹某、王某某、涂某某、李某艳、杨某某、蒋某、袁某、代某某、朱某某、雷某、齐某某、吕某、安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第二项内容: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的下列抵押物有权与被告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八项内容:吕某所有的位于昌吉市的房产证号为昌市房字第XX**房屋一套。2016年4月15日,对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奇台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刚、曹某、王某某、涂某某、李某艳、杨某某、蒋某、袁某、代某某、朱某某、雷某、齐某某、吕某、安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新2301执XXX号。2016年5月24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19年5月10日,对案件恢复执行。2019年6月20日,通过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吕某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X区X丘XX栋X层XX室(产权证号:昌市房XXXX号)房产办理查封登记手续。2019年12月3日,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另查,2022年4月2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向昌吉市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暂停执行涉及李某刚以他人房产证提供反担保贷款民事执行案件的函》载明:“因李某刚以他人房产证提供反担保贷款涉及的民事执行案件与李某刚是否构成诈骗罪具有关联性,本院已向昌吉市公安局送达继续侦查意见书,要求该局继续侦查。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请贵院暂停执行相关民事执行案件。”
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吕某等人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函认为李某刚以他人房产证提供反担保贷款涉嫌诈骗罪,并要求暂停执行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内容符合“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异议人要求中止对其名下房产的执行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遂裁定:中止对位于昌吉市X区X丘XX栋X层XXXX室(产权证号:昌市房XXXX号)房产的查封。
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1执异XXX号执行裁定,继续执行昌吉市X区X丘X栋X层XX室(产权证号:昌市房XXXX号)房产。事实与理由:1.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函的时间为2022年4月,距今已过2年,期间其并未收到侦查机关继续侦查该案或认为案涉抵押房产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故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刚构成诈骗罪。2.本案系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吕某关于担保追偿权纠纷的案件,吕某自愿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故应承担担保责任,即使李某刚构成诈骗罪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本案执行依据为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案涉纠纷系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无关,故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中止本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错误。综上,昌吉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支持吕某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奇台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刚、曹某、王某某、涂某某、李某艳、杨某某、蒋某、袁某、代某某、朱某某、雷某、齐某某、吕某、安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该局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昌吉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5)昌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昌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认定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吕某等被申请人签订的案涉抵押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案各被申请人行使追偿权。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袁某以遭受房产证诈骗为由向昌吉市公安局报案,2016年2月18日昌吉市公安局向袁某出具《立案告知书》,该案尚未侦查终结。结合上述事实及2022年4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向昌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暂停执行涉及李某刚以他人房产证提供反担保贷款民事执行案件的函》,李某刚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产生影响,本案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昌吉市人民法院适用“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认定吕某关于中止执行其名下房产的执行异议请求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1执异XX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险   峰
审 判 员 热阿娜 · 米吉提
审 判 员 加   马   勒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木丽迪尔·叶尓哈力
书 记 员 马   汇   敏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