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甘0722财保1号
申请人:民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解放南路延伸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丁,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民某组织。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校校长。
地址:民乐县东大街1号。
申请人民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民某组织应付给甘肃天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焊接实训楼建设项目工程款资金610219.15元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462010417000000006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民某组织应支付甘肃天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焊接实训楼建设项目工程款610219.1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71元,由申请人民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慧英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何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