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新2924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执行人: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桂某,该公司经理。
梁某与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924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有限的期限内履行执行标的11614.46元,执行费74.22元,合计11688.6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11614.46元,执行费74.22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924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图尔贡艾合麦提
审 判 员 房 静 静
审 判 员 袁 斌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麦麦提 托合提
书 记 员 尼 加 提 伊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