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002民特2号
申请人:邵云,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新兴路121号12号楼。
被申请人:邵天祥,男,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新兴路121号12号楼。
申请人邵云与被申请人邵天祥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申请人邵云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邵云撤回申请。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