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0705执343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X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景东方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X。
被执行人:胡XX,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XX管理有限公司与胡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胡XX已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胡X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7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沈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