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桂1302执3343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香,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水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来宾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地号:0808041872)。
法定代表人:阮某波。
申请执行人唐某香与被执行人来宾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13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404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耀仁
审判员 韦庆许
审判员 韦永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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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蒙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