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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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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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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3〕00005号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兵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建罚字〔2022〕7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兵(身份证号码:3***************3)
地址:宁波市******666号和***广场***22-1
现查明,2021年6月22日,由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承包施工的宁波市鄞州区***和***交叉口(***安置房C1-4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事故发生前的施工阶段和事故发生时均未到场履职管理、未做到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具体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作出处理的报告》(包含相关附件材料)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70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浙建安C(2017)0291337)1年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日


抄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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