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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景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日期: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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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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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景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4〕177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景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本案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医疗器械。2024年8月,本局接举报信,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全瑞康医疗器械”中销售的产品叶黄素老方子抑菌液产品,销售过程中有误导性宣传行为。该产品名称为叶黄素TM老方子TM抑菌液,卫生许可证号为赣卫消证字(2018)第B瑞金003号,实际为消毒类产品。该产品说明书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写有“金银花、珍珠粉、决明子、菊花、鱼腥草、雪茶、枸杞子、冰片、薄荷脑、醋酸氯已定、维生素B6、叶黄素等”【使用范围】为“抑菌、清洁”。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售卖案涉产品,标题写有“老花眼滴眼液缓眼解部疲劳叶黄素滴眼液视模力糊眼干涩”,详情页中有“眼睛疲劳”、“叶黄素明目液”、“滴一滴 清心明目”、“持久水润 缓解眼干”、“呵护你的眼睛”,并在页面中列举“近视眼、眼疲劳、眼干涩、眼流泪、红血丝”。当事人自述其网店经营由品牌方总部***有限公司负责,但代理合作协议中仅载明“辅导、培训及技术支持”。当事人原标题虽为乱序但可被正常消费者理解为缓解眼部疲劳的滴眼液,且在详情页面暗示有超出该产品适用范围之外的功能,但无法提供案涉产品具有宣传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检测报告(编号:HNCIQ20222498),案涉产品为合格产品。本局核查期间,当事人自行下架案涉产品链接。该产品于2024年4月26日上架,于2024年8月22日下架,共销售50盒,考虑成本、平台总部抽成、平台优惠与退货情况,实际未盈利,本案调查期间,本局未接到该产品使用后不良反应举报。当事人提供收款收据,其店铺内图文制作费用为2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涉货值较小,当事人现已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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