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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日期: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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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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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7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当事人与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电梯全包服务(免费提供300元及以下的易损件和耗材,维保费用包含维修人员人工费、维保范围内的耗材费用、各项税费等),35台电梯全包费用为312132元。根据调取的7台电梯监控视频(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xxxxxxxx500326、3110xxxxxxxx500327、3110xxxxxxxx500328、3110xxxxxxxx500332、3110xxxxxxxx500329、3110xxxxxxxx500331和3110xxxxxxxx500322),维保人员黄某在2024年9月10日对以上7台电梯开展半月保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间只做了维保记录卡签到和拍照,经核实此次半月保35台电梯均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计算,此次半月维保35台电梯的费用为13207.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为13207.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的行为,拟处罚款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20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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