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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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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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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4民初6606号

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22号6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2KL8P399。

法定代表人:王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88号创智绿谷发展中心地下一层商业街绿谷久街[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7C4R2U46。

法定代表人:毛必强。

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雷公司)与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0093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及滞纳金796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以10093为基数按LPR的三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5日,毛记公司因物业管理需求与哈雷公司签署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22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止。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约定:物业管理费用以半年为一个交费结算期的物业管理费,合计46176元整。每一个交费结算期满十日前,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下一个交费结算期的物业管理费,以此类推。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根据合同约定,毛记公司应于2023年3月14日前支付哈雷公司物业费,但截止2023年5月26日仍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毛记公司未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毛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支付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093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解除日为起诉状副本送达日期,即2023年11月10日。另,原告对其主张的滞纳金已作相应调减,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23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093元及滞纳金796元。

如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元(原告预缴239元),由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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