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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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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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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03民初17044号
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某,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丽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佘雨婷书记员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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