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0281民初9656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友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金敏
书 记 员 吴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