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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15日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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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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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我省决定探索实施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打印,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不包含涉密类行政...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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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长江航运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航局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管理单位统称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条 长航局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码、黄码、红码”信用标识。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条 对赋予“绿码”的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减免税费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送信用评...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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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的基石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保障。为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导向作用,持续深化政务失信行为治理,不断提升诚信山东建设水平,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完善政府立信守信机制  1.健全重大政策合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作出的重要政策承诺和签订的政企合作协议,应充分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意见,按要求履行评估论证、法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对专业性强的政策和合同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做不到的不随意承诺,从源头防止政务失信行为产生。当形势变化或因公共利益需调整政策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政府监管和政策变化过频、过急、过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2.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式范围,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透明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按要求上网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政府守信践诺。省直有关部门应按年度将部门本职工作和重点任务等对社会公开,守信践诺情况将被纳入部门信用记录。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利用官方网站、审批大厅等对行政事项及服务效率、服务保障等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承诺+社会监督+...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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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航运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发布更新、异议核查、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长航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筹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遵循“谁管理、谁采集”原则,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执行现行有效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以下信用信息,并通过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归集共享: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类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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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4.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食用农...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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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深化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以下称广州“信易贷”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扎实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排头兵、领头羊、火车头”标高追求,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普惠、安全可控”原则,加快提升广州“信易贷”平台信用信息查询、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触达、融资增信服务等功能,深化“信用+科技+普惠金融”创新应用,加快打造全国标杆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营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科学家友好型营商环境。  到2024年底前,健全市、区信用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国办发〔2024〕...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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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督指导工作,搭建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依管理权限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评价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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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评价、信用修复、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和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要求,确保信用信息...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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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3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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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以及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评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等级分AAA、AA、A、B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分AAA、AA、A、B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A级、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出色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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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破除制约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切实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为导向,以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为重点,围绕经营主体生存发展所需的高频事项,深化跨区域协同合作,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经过三年时间,京津冀区域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障碍有效破除,贸易投资和政务服务更加便利,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经营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区域协同发展新优势。  二、持续规范市场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一)优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推进三地企业开办、变更、注销规则和流程统一,提升跨区域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和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优化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服务,推动企业迁移调档和经营场所变更合并办理。推动京津冀跨区域投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共享。  (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深入实施京津冀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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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进一步加强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以下方案。  一、加强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一)明确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市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将南京金服平台(市企业征信平台)作为我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与省级节点的规范对接,按照标准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打造本市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出口。(市发改委、市数据局、人行江苏省分行营管部,紫金投资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畅通平台对接联系路径。推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等涉企领域信息系统和相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常态化的数据查询和接口调用。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强化省、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之间的联通,促进用户互认,资源和政策共享。(市数据局、市委金融办、人行江苏省分行营管部,紫金投资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三)拓展数据归集共享广度深度。压实全市各单位责任,落实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根据金融机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企业主要人...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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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或门店、加盟机构或门店,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经纪机构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省外入闽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以该分支机构所属的独立法人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分支机构信用信息统一计入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经纪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情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经纪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建立“福建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负责A级以...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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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厅印发《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是规范我省港口经营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的需要。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明确要求,我省是水运大省,截至2022年底,全省16个港口共有港口经营人275家,拥有生产性港口泊位844个,设计年通过能力5.8亿吨;2022年,全省完成港口吞吐量6.1亿吨、集装箱214万TEU,港口经营业务及范围较广,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不一,有必要加强对港口经营市场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是对标对表沪苏浙的工作需要。江苏省于2020年制定了《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浙江省于2021年制定了《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是省厅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对标对表沪苏浙的重点任务之一。  二、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于2022年9月、2023年5月先后2次书面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相关企业和协会的意见,并通过厅政务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我们对...
发布时间: 2023 - 1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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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近年来全省建筑业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明显的态势,云南省住建厅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提出十八项工作举措,旨在创新工作方法,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十八项举措中包括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这一方面,《措施》明确要加快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同步联动,强化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运用,并将参建各方主体及参与建设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或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云南)”,实行联合惩戒,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政策文件:https://www.yn.gov.cn/ztgg/lqhm/lqzc/djzc/202311/t20231120_289644.html
发布时间: 2023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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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优化气象行政检查,进一步细化安全监管,推进分级分类信用信息应用,逐步实现联合惩戒,深圳市气象局制定印发了《深圳市气象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用)》(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七类行政检查对象,包括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中的学校等。  行政检查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部门自主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设置上限;二是部门专项行政检查,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三是部门联合行政检查,检查事项是来源于部门自主行政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中可以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事项。  《细则》指出将各监管对象的行政检查抽查分级分为AAA级、AA级、A级。根据行政检查的分级分类,主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手段,推进企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应用。监管信息在深圳市气象局官网公示,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动态更新,同步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政策文件: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10944189.html
发布时间: 2023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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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了信用审批模式,推出“信用+承诺+容缺”三联动极简办改革,累计15万企业群众获益,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获评“全国信用承诺特色案例”“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山东省法治为民十大实事”。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年初,市政府将《办法》作为“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政府规章”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  二、文件起草过程  市审批服务局负责《办法(草案)》起草工作。一是充分论证调研。今年5月,搜集整理立法参考资料,开展实地调研,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6月28日—7月3日,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审批服务部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建议11条,吸纳6条。6月27日—7月26日,通过市审批服务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三是积极组织会签。组织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42个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其中市市场监管局反馈2条修改意见,经协商,已达成一致。  市司法局同步开展《办法(草案)》综合指导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立法工作配档表,加强对起草程序、内容框架等方面的指导,全程参与,对条文质...
发布时间: 2023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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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实施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
发布时间: 2023 - 10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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