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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公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获取,以及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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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高端航运服务水平,深化智慧绿色航运合作发展,营造国际一流航运发展环境,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推进上...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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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一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信访局、统计局、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检测、消防检测、造价咨询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我们对《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2〕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信访局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2024年9月14日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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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19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国家利益、社...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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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汇交、归集和信息的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科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息主体一般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范围为信息主体的科技活动相关失信信息,指经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查处认定,对信息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等信息。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科技信用信息的记录、汇交、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部门和机构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科技信用信...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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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旅游诚信省”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旅游诚信省”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健全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践诺的优良营商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旅游诚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诚信制度、培育诚信文化、树立诚信标杆、发展诚信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扩大信用场景;旅游诚信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有效运行;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应用在旅游领域全面推行,行业自律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成为文旅市场管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诚信文化深培厚植,诚信理念深入人心,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江西口碑”深入人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旅游诚信体系  1.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完善文旅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研究制定旅游诚信服务准则、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目录、失...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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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利用松花江沿江旅游资源,提升松花江旅游品牌形象,推动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一江居中、南北互动、两岸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布局、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范围,是指松花江干流西起双城区义马哈拉林河入江口,东至依兰县小砬子沟村的水域,以及沿江区、县辖区内具有旅游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开放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与城市形象塑造相结合,与宜居宜业城市建设相结合,充分挖掘松花江沿江生态魅力、时尚活力,加快发展沿江四季全域旅游,突出夏季亲水避暑、冬季赏冰乐雪的文化、运动、休闲特色,打造松花江沿江黄金旅游带,提升城市影响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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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一号  《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章 公平竞争行为  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公平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公平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加...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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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发改财金〔2024〕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能够分散企业贸易风险、降低市场流通成本,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优化贸易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内贸险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营造鼓励企业投保、支持机构承保的政策环境,积极发挥各类保险公司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保障力度,发挥好内贸险在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和优化贸易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质效。  二、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内贸险保障力度  (一)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内贸险服务力度。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企业投保内贸险。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国产大飞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高技术产业链有关企业、首台套自主产品和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等重点行业企业投保内贸险。  (二)加大对重点区域企业内贸险服务力度。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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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规范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取用水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取用水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对象为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简称取用水户),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除外。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期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部署要求,适时扩大评价范围。  第三条  全省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以评促管、部门联动、稳慎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本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全国取用水...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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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破解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重复建设”“运行低效”、融资数据“多头对接”“信息壁垒”等痛点问题,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完善融资支持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建设。强化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建立集中输出、精准匹配、按需服务和及时响应的运行机制,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需要向部门、金融平台和各市共享,打造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的数据底座、核心载体和统一接口,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融资平台统筹整合。省级只保留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管理的...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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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15日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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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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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我省决定探索实施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打印,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不包含涉密类行政...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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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长江航运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航局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管理单位统称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条 长航局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码、黄码、红码”信用标识。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条 对赋予“绿码”的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减免税费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送信用评...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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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的基石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保障。为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导向作用,持续深化政务失信行为治理,不断提升诚信山东建设水平,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完善政府立信守信机制  1.健全重大政策合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作出的重要政策承诺和签订的政企合作协议,应充分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意见,按要求履行评估论证、法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对专业性强的政策和合同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做不到的不随意承诺,从源头防止政务失信行为产生。当形势变化或因公共利益需调整政策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政府监管和政策变化过频、过急、过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2.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式范围,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透明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按要求上网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政府守信践诺。省直有关部门应按年度将部门本职工作和重点任务等对社会公开,守信践诺情况将被纳入部门信用记录。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利用官方网站、审批大厅等对行政事项及服务效率、服务保障等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承诺+社会监督+...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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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航运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发布更新、异议核查、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长航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筹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遵循“谁管理、谁采集”原则,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执行现行有效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以下信用信息,并通过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归集共享: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类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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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4.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食用农...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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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深化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以下称广州“信易贷”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扎实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排头兵、领头羊、火车头”标高追求,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普惠、安全可控”原则,加快提升广州“信易贷”平台信用信息查询、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触达、融资增信服务等功能,深化“信用+科技+普惠金融”创新应用,加快打造全国标杆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营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科学家友好型营商环境。  到2024年底前,健全市、区信用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国办发〔2024〕...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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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督指导工作,搭建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依管理权限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评价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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