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主管部门、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主管部门: 现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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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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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民航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民航工程建设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行业监管职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承担对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部门管理职责。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本项目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和对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机制,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并定期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局属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并统筹好工期进度与建设资金要素保障。 三、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作为根治欠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确保依法合规、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审核及监督。 五、民航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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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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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将其作为防灾减灾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同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力量建设、科技支撑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全球气候变暖也带来新的挑战。为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提升队伍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二)工作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负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全力防未防危防违,处置火情打早打小打了。坚持建强基础、补齐短板,把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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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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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 《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1〕16号9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印发以来,在规范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促进通用航空自律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2021年首次评价实践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新要求,经充分征求不同评级代表企业、地区管理局及行业专家意见,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调整和优化,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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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公众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为规范诚信信息公示工作,保障公示平台平稳运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blsjg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律师工作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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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仍处于被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处罚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信用计分。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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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附件1)。 (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 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2)。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实施现场核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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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5号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和》(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国家能源局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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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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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越来越便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在深入落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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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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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息归集和应用,国家能源局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18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807277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iangtong@nea.gov.cn。 联系人及电话:蒋彤010-88072773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1.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2.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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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附件1)。 (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 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2)。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实施现场核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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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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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5号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和》(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国家能源局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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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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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决定》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指导思想,全面部署了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系统落实《决定》的重要任务,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省级和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机构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当地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全力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与建设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相结合,与推动职业培训的整体工作相结合,带动职工岗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青年就业培训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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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2018年以来,安徽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推进就业扶贫驿站规范化建设为抓手,重点在强化管理、优化功能、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形成“村有当家产业、户有脱贫门路、人有就业岗位”的稳定就业脱贫模式。 一、驿站建设篇:“一站一品”新模式 树立管理新理念 ◆因地制宜抓建设。在建设模式上,既有“三位一体”综合性驿站,也有“1+N”分布实施型驿站。在发展产业上,充分突出安徽地域特色,实现“一站一业”。 ◆制度统一抓管理。明确建设范围和条件、建设方式和标准、运营和管理等内容,做到就业扶贫驿站全省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 ◆强化督查抓落实。委托第三方实地核查驿站建设进度、政策落实情况,电话回访贫困劳动者务工意愿、就业状况,按月点评、按季通报,直面问题,立行立改,保障政策落地生效。 二、驿站功能篇:打好就业“组合拳” 提升服务新空间 ◆就业扶贫车间促就业。坚持多措并举,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设立车间,根照乡村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各地特产资源,既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招工难”问题,又能够引导贫困劳动者就近就业或居家就业。 ◆电商服务中心促增收。紧紧围绕电子商务进农村战略,积极引入电子商务企业管理运营,既帮助贫困劳动者销售农产品来增加收入,又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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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带动农民工队伍技能素质全面提升,我部研究制定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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