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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主管部门、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主管部门:  现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
发布时间: 2023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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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民航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民航工程建设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行业监管职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承担对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部门管理职责。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本项目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和对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机制,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并定期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局属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并统筹好工期进度与建设资金要素保障。  三、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作为根治欠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确保依法合规、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审核及监督。  五、民航各...
发布时间: 2023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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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    《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1〕16号9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印发以来,在规范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促进通用航空自律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2021年首次评价实践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新要求,经充分征求不同评级代表企业、地区管理局及行业专家意见,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调整和优化,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
发布时间: 2023 - 04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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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仍处于被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处罚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信用计分。  特此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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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公众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为规范诚信信息公示工作,保障公示平台平稳运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blsjg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律师工作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发布时间: 2023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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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附件1)。  (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  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2)。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实施现场核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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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5号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和》(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国家能源局2022年7月16日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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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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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息归集和应用,国家能源局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18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807277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iangtong@nea.gov.cn。  联系人及电话:蒋彤010-88072773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1.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2.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5月11日
发布时间: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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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带动农民工队伍技能素质全面提升,我部研究制定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布时间: 2021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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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力度的通知市监市〔201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社会舆论热议拼多多购物平台上涉嫌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为了有效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力度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全链条打击。在总局部署的2018年度相关专项行动中,将打击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目标。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线索,要对生产、销售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链条调查处理。各地监管部门可从调查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入手,进一步发现上、下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者,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应逐一排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披露。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加大对相关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扩大相关违法线索的来源。三、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
发布时间: 2020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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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2月17日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
发布时间: 2020 - 03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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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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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现将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高压态势。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着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和精准度。深入调研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二、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在服务企业名录中,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占比,完善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机制,大幅提升重点产业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效率。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实施首问负责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民营企业上门服务活动,提供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快速反馈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三、扩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推动风险补偿、补贴贴息等各类知识...
发布时间: 2019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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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各地市场监管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为期2年的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强调,以提高服务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消费引领、市场主导、审慎监管,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创新服务质量治理,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不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实现服务业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打造中国服务品牌,更好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案》共提出了12项主要任务,包括推动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激发企业质量提升动力、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强化售后服务及质量担保、加强服务行业信用监管、推动服务标准提高、加大服务认证力度、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服务领域品牌建设、推进服务消费环境建设和推动服务质量社会共治。力争到2020年底,通过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我国服务业整体竞争力持续增强,服务业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服务消费环境有效改善,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方案》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
发布时间: 2019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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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
发布时间: 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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