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12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海德堡联合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5PDC30工商注册号11010202129299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陈浩玲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10月1日,当事人与都邦兴业(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都邦兴业公司)签订了信息服务协议,约定由都邦兴业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内容为“价格表公开”的广告物料,并将上述物料上传到都邦兴业公司提供的广告管理后台,管理后台通过后,内容为“价格表公开”的的物料出现在西瓜视频APP等媒体上,且下方显著标明“广告”字样。2023年10月22日-2024年1月23日间,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缴纳服务费合计1370.42元。 2023年10月1日,当事人与利是(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利是广告公司)签订了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由利是广告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内容为“价格表公开”的广告物料,并将上述物料上传到利是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管理后台,管理后台通过后,内容为“价格表公开”的的物料出现在在快手媒体上,且下方显著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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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截至2024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其中4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21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 据介绍,价格招采信用评级主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比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相关部门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比如,对评级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涉案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对评级为“特别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其所有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25家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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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盛路36号院4号楼9层907。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言,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千宠智能科技有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188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晓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凯昕,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甲公司(以下简称美卡公司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千宠智能科技有限乙公司(以下简称千宠公司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的(2022)沪73知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2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美卡公司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言、被上诉人千宠公司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卡公司甲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千宠公司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美卡公司甲公司所享有的名称为“一体式全封闭猫厕”、专利号为201520798267.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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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XX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048938189418法定代表人刘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79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2008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煅石膏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煅石膏(批号:200901)经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均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A-00574C、2023A1513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3125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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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李春临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张青松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论述,李强总理系列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审议通过水利部、国家疾控局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申请;研究讨论《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和《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等文稿。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下一步更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础制度框架基本成型,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示水平大幅提升,信用奖惩机制初步形成,信用监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信易贷”工作步入机制化轨道,征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作用持续增强,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 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务实举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台阶,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尽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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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金贤东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金贤东表示,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督促地方按照相关法规抓紧编制补充目录和清单,地方其他政策文件不得作为编制目录和清单的依据。 在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推动主管或监管部门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名单的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限定的范围,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及失信惩戒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 金贤东:下一步,我们将加大部门协同力度,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更加方便快捷地修复信用,更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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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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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华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 81475 元及该款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55%计算的违约金;二、北京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泉州华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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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自2022年开始,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多次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还存在被行政处罚后仍未落实好召回义务导致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继续在市场流通,被多地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综合研判,认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提请本局吊销当事人相关许可。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未按要求落实好召回工作,未向监管部门报送召回情况汇报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本局不再作出相关处罚。涉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信息另行公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吊销注册证处罚内容1.吊销当事人持有的3个《医疗器械注册证》; 2.吊销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1.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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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织金古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山禾源商都2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刘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禹禹,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新屋村斗赐米湾51号。法定代表人:刘合相,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义,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山禾源商都9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刘龙灵,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古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柱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黔民终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古城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对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和适用的诉讼程序均无异议,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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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三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要求,旨在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意见》明确,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涉及主要问题的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明确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药等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意见》鼓励,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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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月2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目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共明确13类纳入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清单》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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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好梧桐树,引得凤凰来”,好的营商环境是生产力、竞争力,更是吸引力,长春市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聚力打造体制顺、机制活、政策好、审批少、手续简、成本低、服务优、办事顺、效率高的优质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走进公主岭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整洁宽敞、井然有序,开放式的窗口一字排开,工作人员正有条不紊地忙碌着。 为满足群众办事需要,公主岭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投入近10万元,打造方便、贴心的政务服务环境。中心还推出了“无复印”政务便民服务,市民张凯办理业务时,就对这项服务赞不绝口。 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为群众办事“减负担、减费用、减跑腿”,中心还设置免费邮寄专窗,签约中国邮政速递,选派专员常驻服务。现场办理当场无法获取证照和办理结果的,中心免费“送上门”。此项服务,中心每年投入20万元。 在公主岭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章保管室内,一枚枚印章整齐陈列,专人管理,统一加盖,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便民、高效、公开、规范”,推动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2023年,长春市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务服务事项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4.2天,行政许可事项即办件占比达到40%,惠企利民政策直达做到全覆盖,城市综合信用指数稳居全国第一方阵。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长春市各地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日前,8名来自长春市各行各业的代表成为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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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兵06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1连。法定代表人:李荣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文,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志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鹿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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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信用建设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1章110条,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涉及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囊括了境内推进信用建设各项活动。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奖惩机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代表提出的关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交换共享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制度、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的建议,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体现。议案关于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将国家层面认定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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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鄂尔多斯市以打造“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为抓手,大力开展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对标全国标杆,迭代实施营商环境1.0到4.0改革,推出近千项改革举措,以营商环境之“优”强地区发展之“能”。 鄂尔多斯市聚焦暖城暖企暖民,努力以营商环境之“优”,强地区发展之“能”。鄂尔多斯市锚定“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聚焦“闯新路、进前列”,全力打造“政策最贴心、办事最省心、投资最安心、服务最暖心、生活最舒心”的“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赋能高质量发展。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工程”来抓,率先成立专职机构,推出近千项优化措施,先后编制优化营商环境5版工作方案,形成党政同抓、市旗一体、部门联动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全面推行“接诉即办”,推动形成快交办、快核查、快处置、快回访的问题办理机制。公开招募150名“营商环境体验官”,开展“实景式”“沉浸式”办事服务体验,重点梳理企业共性需求、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汇总登记分类处理,形成“回应一个诉求、解决‘一类问题’、提升一个领域”的良性循环机制。率先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针对性出台《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紧盯市场主体需求,出台支持现代煤化工、氢能、现代农牧业等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促进消费系列政策,同时研究推出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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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浙0324行初230号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大桥北路与新1**国道东南(温州泰利小微电子商务创业园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黄贤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好,浙江光正大(永嘉)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陈,主任。出庭负责人朱晓东,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74幢。法定代表人潘进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温州汇高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力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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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的营商环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极其重要。1月27日,从河南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南省“十四五”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明确未来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规划》为总体目标出时间表:到2025年,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服务效能大幅提高,法治保障坚强有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持续提升,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数进入全国前10名,一半以上国评一级指标成为优势指标、进入全国前列,3~5个国评一级指标全国领先。 《规划》提出“五个前列、两个明显提升”具体目标,即投资贸易便利走在全国前列、政务服务效能走在全国前列、信用基础设施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新型监管机制构建走在全国前列、信用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和法治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包容普惠创新环境明显提升。 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规划》提出,到2025年,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可办率、“最多跑一次”实现率均达到100%。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改革,打造“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河南样板。聚焦企业关心的惠企政策及资金享受等典型事项,群众关心的新生儿出生、就业登记、结婚、退休、死亡、退役、开便利店、开药店等高频事项,加快制定主题集成服务指导目录,编制并动态调整各级“一件事一次办”目录清单,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到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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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4)新2327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张汉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州环罚字(2023)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撤回对吉木萨尔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霍玉霞审 判 员 杨晓毅人民陪审员 乔红萍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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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甘肃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上了解到,2023年甘肃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和“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新签央地合作项目72个、金额1443.6亿元。 与工信部联办中国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30条”,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获省级表彰。新设经营主体32.7万户、增长18.3%,其中新设立企业增长24%。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270亿元。16.77万名干部包抓联企业31.24万户,帮助解决问题4万多项。 启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完成省属煤电、水利、环保等领域专业化整合,省属企业资产总额和净利润分别增长5.6%、10.9%。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持续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全面开展数据直达基层试点,全省“甘快办”可办事项32.2万项,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100%。 建成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实现“一门进入、一网交易”。标准地出让71宗8171亩。甘肃省6个案例入选全国地方全面深化改革典型案例。兰州、张掖、金昌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发运国际货运班列598列、增长38%。新开通3条国际货运航线。新建运营6个海外仓。外贸出口增长3.8%,高于全国3.2个百分点。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长6.3%。新增国际友好城市3对。兰州入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城市。兰州新区获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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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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