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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4〕执法36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市松江制氧厂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松江区叶榭镇济众路152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周一鸣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411699XU8处罚事由上海市松江制氧厂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16日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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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26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鑫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1QLJQ0L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2024年7月23日本机关对位于朝阳区崔各庄乡的朝阳区崔各庄乡来广营北路29-324等地块二类居住及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南1#住宅楼等58项(南1#住宅楼(公租房B)等58项:南1#-3#住宅楼(公租房B);南5#-7#住宅楼(公租房B);南1#配套楼;南2#配套楼(教育配套);4#分界小室;8#人防战时主要出入口;商业1#楼梯间;车库2#-3#楼梯间;车库5#-7#楼梯间;1#地下室1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北京中鑫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基础隐患处理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基坑中心岛东侧临时用电电缆线路沿地明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2.工人休息室南侧分配电箱内各分路未做分路标记,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且违反1条强制性条文,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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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更好地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持续深化“税银合作”机制,组建专业服务团队,为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管家式”跟踪服务,实时与合作银行共享企业纳税信用数据,推动合作银行为辖区内纳税信用评级高、经营管理规范、融资需求急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贷款产品,实现税银企多元联动、高效对接、协同共进。  以“信用”换取“贷款”,广西九牛爬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也是其中的受益者。该公司急需一笔资金发展生产,但由于抵押资产不够,个别银行不愿提供贷款。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了解企业情况后,组建服务团队向企业宣传“税银互动”。“税务干部不但向我们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还耐心辅导财务人员熟悉‘银税互动’内容,我们通过‘银税互动’拿到了50万元信用贷款,解决了资金紧缺问题。”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家慧说。  在广西南宁市,当地税务部门深化与财政、金融机构的数据共享,帮助企业依托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融资,助力企业全面发展。广西翔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由于抵押资产不够,银行不愿提供贷款,该企业一度遇到资金周转难题。了解企业情况后,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税务干部向企业宣传“税银互动”的内容,并积极与银行沟通。在税务部门的助力下,广西翔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功获得桂林银行南宁分行的一笔额度为250万元的信用贷款,成功助力企业排忧解难、轻装快行。“银税互...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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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云01民终10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吕某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超,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属商事合同纠纷,案涉保险条款内容均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约定;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本案保险条款约定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条款,实属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并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案涉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投保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具有...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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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内蒙古乌海市聚焦市场主体需求,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强监管”和“优服务”两条主线,以“四心”举措助力诚信建设工程落地落实,见行见效。  精心梳理,在“少查精管”上出实招。优化监管模式和频次。乌海市以执法监管频次最优化和经营干扰最小化为目标,运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减轻监管压力和企业负担。对16829户企业按照A、B、C、D四个等级信用风险由低到高设定“双随机”抽查比例,做到“高风险高抽查率、低风险低抽查率”,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热心助企,在“以信换贷”上见真章。切实使信用转化为真金白银。乌海市积极挖掘信用数据,深化与金融部门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个体蒙信贷”金融产品。目前,已为72户经营主体授信贷款2600万元,有效解决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  暖心帮扶,在“信用修复”上提效率。推进信用修复“网上办”和信用修复帮办驿站建设。乌海市实行“随申请、随受理、随修复”,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今年以来,累计为1117户失信主体办理了信用修复,助力企业重塑信用、重返市场,乌海市信用修复网办率达99.61%。  匠心监管,在“三品一特”上塑信用。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和特种设备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治理。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456批次,发布餐饮浪费...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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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4〕执法30号3被处罚单位/4被处罚人姓名徐铮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700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处罚事由徐铮作为上海石化林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HSE经理,未发现并制止该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9违反条款《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10处罚条款《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29日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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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24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610000762565294Q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是位于密云区密云经济开发区科技路55号的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科技路55号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项目(1#厂房等7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4年8月12日本机关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一级配电室周围及现场东侧临电电缆地面明敷设,未对电缆线路进行防机械损伤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款的要求;2.施工现场东侧钢筋加工场钢筋成型机、东侧雾炮机未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2款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均为强制性条文,已经构成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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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苏05民终9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某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7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某公司仅需向季某支付工程款46509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季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公司与季某就审计业务费支出已经进行结算且季某也已经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以双方未最终结算为由不支持某公司扣除该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某公司与季某就劳务税费等成本由季某承担已经进行明确约定,故而对于案涉工程中产生的劳务税费等成本支出均应由季某承担,某公司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三、某公司无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更无拖延支付款项的恶意,某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季某未与某公司对账结算,且经多次催告仍未与某公司结算并提交请款手续,导致某公司无法...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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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深化纳税信用等级运用,强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针对辖区内产业园区企业,加大“银税互动”推广力度,释放“银税互动”效能,帮助园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缓解资金难题。  以“修”促“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黔东南州税务局聚焦园区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实施园区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开展上门辅导与跟踪服务,持续推动园区企业纳税信用提档升级。  “原本我们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因未按期缴纳稽查补税款记录等失信行为,导致降到D级,在信用贷款、发票申领、竞争谈判等经营活动中十分受限。”凯里经济开发区宏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苦恼道。  据悉,该公司今年因资金短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信用等级为D级,银行系统冻结贷款额度,企业融资困难,面临资金链断裂问题。黔东南州高新区税务局在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刻核实企业税费申报缴纳信息,确定企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辅导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最终该企业信用等级修复至B级,有效解决企业信用贷款难题。  以“信”换“贷”  黔东南州税务局与投促局、工商联、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银行等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多方联动,充分发挥集成优势,掌握企业需求,主动排忧解难,让园区企业享受纳税信用红利。  丹寨县税务局以“税费服务聚力园区 赋能企业健康发展”为主题,联合...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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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市监处罚〔2024〕47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0日接到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举报,关于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其二级域名网页,使用举报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企业介绍,以举报人名义进行宣传吸引客户等业务活动,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员工刘某(已离职)于2021年12月把涉案网站内相关关键词做了替换,使用了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企业介绍建立侵权网站,但网站内设计师、图片均是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内容。杭州恒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营主管表示搜索多个关键词比如“临安圣都装饰公司官网”、“萧山圣都装饰有限公司官网”、“富阳圣都装饰公司官网”等搜索就是“圣都装饰装修公司官网”域名:“sdzshz.hzhc.net”。关于此域名,当事人表示是运营人员擅自在公司未批准,未知...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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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民申3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麓,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28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税费应按总工程款的14.33%扣除,本案与该案均系税费争议,系同一法律关系、由同一法院审理,却被驳回诉讼请求,存在同案不同判。原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某认可的14.33%税率扣除案涉税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查明我公司以案涉数份合同总价款4,770,000元为基数代缴税费的情形下,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和备注栏”的工程名称与案涉合同载明的工程名称一致,发票金额“价税...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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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探索形成‘一套机制’‘两大产品’‘三项服务’‘四项规范’的‘1234’工作模式,实现工信口径‘白名单’企业贷款获得率100%、期限匹配和金额匹配满意率100%、有效信贷需求的信贷‘白户’首贷率100%、企业到期贷款还本付息及时率100%四个100%。”日前,江西省吉安市政府办(金融办)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我市全面推进园区信用建设,促进社会信用意识、企业管理效能、金融服务质效、地方营商环境有效提升。  截至目前,全市有26家企业获评首批“江西省信用管理建设示范企业”,获评数占比超过六成,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  市政府先后出台《吉安市工业园区信用建设实施方案》《吉安市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征信平台应用试点管理办法》等,明确市政府办(金融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双牵头”工作机制,并纳入全市“十大攻坚战”和高质量发展考评。同时,建立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工作推进提供制度保障。设立“园区信用之家”,搭建线上交流平台,建立周通报、月调度、不定期调研和督办、约谈工作机制,促进问题及时解决、工作有效推进。  针对企业抵质押物不足、担保额度受限的问题,积极对接“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征信平台”,创新开发了“收支流水云贷”“增信流水贷”“流水贷”等线上产品,实现全省各类流水贷产品首单均在吉安落地。截至6月底,我市金融机构利用企业收支流水平台共发放企业贷款7974笔,金额196.55亿元。  ...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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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个当事人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56-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闫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市招标造价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与孝女路交叉口东60米长生路9号)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陆万玖仟陆佰玖拾元整(¥3,569,69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 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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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欣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7574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欣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0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0日12时12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10(白章线)新安江、大洋方向K8+9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欣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欣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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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6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6号.wps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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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王某某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烟处[2024]第64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乡市屠甸芳铠副食品店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6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某某超限量邮寄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鉴于王某某的违法情形,其超限量邮寄卷烟的价值为31669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超限量邮寄卷烟价值25%-35%的罚款。另王某某在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被桐乡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王某某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邮寄卷烟价值31669元35%的罚款...
发布时间: 2024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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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6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棋丹,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1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我公司不向某资源公司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某资源公司利用其自身作为国企的经营优势以及与我公司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分别向新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支行及中信银行共计套取了贷款...
发布时间: 2024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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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淮安市数据局、市人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淮安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实施方案》,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领域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助力智慧城市建设。近年来,淮安市着力构建高效便捷的社保卡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群众“走心”更“暖心”。  完善社保卡发行体系,实现社保卡申领、挂失、补办等各项业务线上线下均可办理。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已制发社保卡565.3万张,累计签发电子社保卡348.74万张。社保卡合作银行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4家银行,建成快速制卡网点507个,覆盖全市各镇、街道,真正实现社保卡业务“家门口”办理。  整合资源、精简步骤,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平台融合、共享,让就医结算更便捷。目前,全市已有673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社保卡就医结算,1802家定点药房支持社保卡刷卡购药,就业、失业补贴及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社保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功能更完善。  建立统一服务平台,整合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资源,实现“一站式”服务。推进社保卡在公共交通中的使用,市民持第三代社保卡可乘坐本地及全国336个互联互通城市的公交和地铁等交通工具,在苏锡常、宁镇扬、通泰盐、徐淮连宿四大片区交通出行享受同城待遇、乘车折扣优惠。与旅游景区合作,将社保卡作为电子门票使用,在周恩来纪念馆...
发布时间: 2024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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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粤01民终2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裕,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辉,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广东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晋成,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辉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向李某辉返还面积差房价款76978元〔其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58081元,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按双倍支付18897元〕;2.某某公司向李某辉支付面积差房价款利息(以580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止清偿之日止);3.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审法院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某辉返还面积差异款769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081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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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坚持改革创新,从群众视角出发,全面部署农机“一件事”,切实解决农民办理农机牌证、购机补贴等业务多次往返费时费力、手续繁琐等问题。  在完善农机管理链条、优化办事流程、共享监理数据等方面持续创新举措、提升效能。根据前期调研情况,推动农机注册登记、购机补贴申报等关联性强的5项业务集成为农机“一件事”。制定印发《烟台市高效办成农机“一件事”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申请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通过推行农机“一件事”,一方面优化了农机上牌流程,另一方面精简了申报材料,切实提高了办事服务能力,在提升广大农民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的同时,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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