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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1082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 998 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雷,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荃,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APEC 科技工业园区宫家岛。法定代表人:张有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光,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 206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建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雷、程荃,芝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王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州建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通州建总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芝兴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在招标前已就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 且已经进场施工,2010 年 6 月 10 日...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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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申 10223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 10128 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805 室。法定代表人:石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卫国,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张謇大道 899 号 4-6 层。负责人:施盘石,该中心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门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西路 253 号。法定代表人:吴杰,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海门投资中心)、海门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海门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6 民终 192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航公司申请再审称: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中航公司要求海门医院返还投标保证金一案,该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将案件移送本案一审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院认定的案由,将案由另行认定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纠纷错误。2.本案是在缔约过程中的纠纷,合同尚未成立,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当事人不...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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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 352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 35 号。负责人:于永孝,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 103 号。法定代表人:王和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滨海大街 58 丙-2 号。法定代表人:王和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海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铁塔路 150 号。法定代表人:沈书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和丰,男,1968 年 8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乐,女,1968 年 3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鞍山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科光消防工...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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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最高法民终 262 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 95 号。法定代表人:罗良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四川英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参军,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 428 号。法定代表人:杜新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 428 号。法定代表人:靳宏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金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延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初字第 00012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攀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田参军,被上诉人黄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杨...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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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339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2 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振兴委。法定代表人:张继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茂成,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盛,辽宁澄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2016)辽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3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一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孙博,被上诉人上海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茂成、王嘉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建一局上诉请求:1.判决上海城公司应付给中建一局款项在一审判决认定金额的基础上增加 47860442.22 元;2.判决上海城公司以改判后的应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上海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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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1090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根保。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明,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明,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路 19 号。法定代表人:陈相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B 区 10 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根保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五莲县住建局)、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9月 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根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小明、朱华明,五莲县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崇珍、中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少群、李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根保上诉...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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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 1744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 3 楼。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法定代表人:锁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营业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天润上层一号楼一单元 2134 室。负责人:张振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鹤公司)、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畅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29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永畅公司与欣鹤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永畅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一)案涉《亳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加盖的印章虽然与“亳州分公司”工商登记的印章形式一致,但该两枚印章均系伪造,对永畅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亳州分公司”虽然办理了工商登记,但系案外人张振华通过伪造永畅...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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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 587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拥军,男,汉族,1976 年 8 月 14 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羽,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拥军与上诉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2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8 年 6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组织进行了庭审询问。上诉人周拥军、上诉人七冶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拥军上诉请求:(一)判令七冶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二项工程款部分增加支付 4535449.14 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工...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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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作联系电话:010-57737555信用服务联系电话:400-806-5675法务支持:科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57737555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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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维权”实施背景“信用让消费更放心”这是对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的呼唤,是对放心消费环境的期盼。近来来,国家各省市不断地在创建放心消费创建试点。为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国家政策影响和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导下,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公室于2020年07月01日 正式建议“消费维权服务站”。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公室将结合国家政生以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为服务抓手的特色,根据市场客观需求,推进“信用维权”服务。“信用维权”亮点一是第三方审核机制:“信用维权”是建立在原有消费维权的工作基础上,将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消费维权信息进行线上采集、整理、审核、保存,对于证据确凿的事实将在征信维权平台上公示;二是高度融合了“消费维权+信用建设”工作职能:一方面在原有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职能上,加大了企业信用指标的权重,以一征信平台贯穿企业生命周期,做到事前有信用可视化,事中有信用预警,事后有信用调解。 通过企业信用数据显现,提升企业放心消费整体形象;二方面引导消费者有效维权,根据系统统一格式要求,实现消费者维权简单、维权方便;解决问题不出店门、不出市场。三是维权易:充分利用第三方征信公示平台维权功能,消费者可以“指尖维权”,根据系统操作三步指引(关注-事实说明-证据上传)有效降低调解方取证时间,实现快速处理维权问题。 四方(消费者、企业、调解方、职能部门)信息对称,经...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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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315xinyong.org.cn,以下称“本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系本网站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承诺。鉴于网络的特性,本网站将无可避免地与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互动关系,故特此说明本网站对用户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政策,请您务必仔细阅读:  1、信息安全  本网站将对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本网站将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  2、用户权利  您对于自己的个人资料享有以下权利:   2.1 随时查询及请求阅览;   2.2 随时请求补充或更正;   2.3 随时请求删除;   2.4 请求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  3、合理利用原则  本网站惟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对收集之个人资料进行合理之利用:   3.1 已取得您的书面或等同于书面的同意;   3.2 为免除您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   3.3 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3.4 为增进公共利益,且无害于您的重大利益。   3.5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4、免责下列情况时本网站毋需承担任何责任:   4.1 由于您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   4.2 任何由于黑...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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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0700002592732Y/2022-50620成文日期2022-06-29主题分类体裁分类发文机关第二稽查局发文字号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的通知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6.29).xls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2年6月29日
发布时间: 2022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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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机公(航)行罚决字[2022]0002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猎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池泳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公安局航站楼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2-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18日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公安局民警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9号门防爆检测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浙江猎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未持有保安员证上岗。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并责令七个工作日内改正。
发布时间: 2022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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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监处罚〔2022〕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青执法部门:【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2-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监处罚〔2022〕1号;      案件名称: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叶青;      主要违法事实:经整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并经当事人核对确认,认定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的#1、#2、#3、#5机组环保电价核算情况:1、在上述时间段内,脱硫超标运行时长1小时,均为超标1倍以内,超标时段电量为40.46MWh,超标时段脱硫电价款为606.9元;2、在上述时间段内,脱硝超标运行时...
发布时间: 2022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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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00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士灶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5-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中山西路1252号,一品阳光大厦6号、16号2-1,经营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288号阳光豪生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郑士灶。现查明,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在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288号阳光豪生大酒店A座1楼监控室、B座3楼机房内以及B座3楼天台外分别继续使用6台对讲机(品牌:HQT,型号:DH-Q3,序列号均为6************8)、1台中继台(品牌:iCOM,型号:IC-FR6000,序列号:0401491)、1台中继台电源(品牌:QJ,型号:KNT-3000)及1副天线,继续使用频率411.45/421.45MHz,于2022年2月25日被本机关现场查处。本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向该单位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浙经信责改通...
发布时间: 2022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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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00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景宁快捷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3-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2年02月08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景宁县红星街道人民北路入城口公园凤仪阁内存在未经许可非法设置无线电频率发射设备1套(FM-无线数码遥控发射机,型号:ZBW-8000,数量:1台;无线接收设备,型号:无,数量:5只;发射天线,型号:无,数量:1根;天馈线,型号:无,数量:1套)的情况。浙江省无线电监测中心丽水站技术人员现场测得该设备工作频率为73.3MHz。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配合后续调查取证工作。后经深入调查,确认系当事人景宁快捷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本机关于02月18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于当天向本机关提交了整改报告,属于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情形。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委托人蓝日鑫的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蓝日鑫身份证复印件;6、整改报告;7、景宁畲茶女茶艺工作室现场检查笔录;8、...
发布时间: 2022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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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社会责任与信用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与信用意识,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不懈追求。我们都存在于同一个社会信用法治环境中,我们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既受到社会信用与法治的影响,同时又必然影响着社会信用与法治。我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电子商务法,预防来自本单位内外部失信风险,勇担社会责任与信用意识、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健康发展,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电子商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本单位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和合法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证书与信用铭牌信息,不虚构交易、编造信用和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接受社会监督。      三、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     四、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如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承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     五、对于因意外而没有履行承诺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六、善意地对待相关利益关系人...
发布时间: 2021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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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说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和电子商务评价证书等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提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十...
发布时间: 2021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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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20 - 0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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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削减前置审批、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释放投资潜力、发展活力;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助力创新创业、升级“中国制造”。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从改革创新制度入手,以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项目核准为重点,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向纵深推进,有利于根治“审批依赖症”,堵住利益输送“暗道”,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现代政府,放开企业手脚,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会议决定:一是实行五个“一律”,更大程度方便企业投资。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并由行政机关支付费用。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严格依法监管,对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背诚信行为。三是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作为重要简政措施,加快办理速度。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
发布时间: 2019 - 10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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