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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9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0744893059Y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杏石口桥东南侧的海淀区巨山农场南区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劳务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6月26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已进场施工人员54人,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2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以750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7.500000处罚机关:...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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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0116民初12645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鄢某,总经理。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食品货款36,0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占用损失(以36,0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有食品货物的买卖关系,被告负责人通过微信群聊向原告下单,原告发销售单给被告确认后发货,销售单抬头“全通贸易”系原告经营店铺名称。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剩余36,028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怠于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包括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某某银行电子回单...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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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既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国家要求,又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创新实践。强化信用对基层治理的赋能性对解决突出治理问题、创新基层治理机制手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信用是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选择  (一)信用是规范行为的基础。信用是人际关系前提,通过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强化无证无照信用监管、修复失信信息等举措,有效约束、激励社会行为,提升参与者合作意愿,有效降低基层治理成本。基于“诚信驿站”“权益超市”“商户信用联盟”等载体,打通信用政策“最后一公里”,为基层群众提供切合需求的精准信用服务。如衢州衢江贺邵溪村创设“敢担积分”,推行“治理-服务-评价”双向闭环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二)信用是创新治理的工具。信用是经济良性运行前提,将碎片信息串成线、连成面、织成网,打破地域信息“孤岛”,是优化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依托基层网格,应用承诺、监管、奖惩、修复等信用工具,深化“首违不罚”,对高频事项“即申即办”,构建“业务触发─自动信用核查─奖惩措施精准推送─应用结果自动反馈”闭环机制,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如浙江依托一体化...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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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7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因被上诉人辽宁XX有限公司、锦州XX有限公司、锦州市XX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4)辽071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二、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对异议人的起诉,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另案处理或依法裁定将涉及保险部分移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至少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两种法律关系,而异议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方,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同时,根据被上诉人锦州XX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金融法庭跨区域管辖...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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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6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1011051274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对位于朝阳区广和南里二条9号1幢负1层至4层的朝阳区广和南里二条9号1幢负1至4层内装修、1至4层外装修工程(金泰之家劲松店升级改造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四层西侧电梯井口设置1.2m高防护栏,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2.四层东侧消防栓内未设置消防水枪和水带,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3.13条。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未违反强制性条文,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5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5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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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江西将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切实做到“无事不扰”。  实现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  据介绍,为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调整江西省通用型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全面及时有效归集各类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信息,为个体工商户精准分类夯实基础。  为做好信息化系统的统一融合,启动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3.0版升级改造,推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信息化系统有序与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充分发挥信用大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支撑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  检测重点指标,推动监管关口前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选取与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进行监测,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风险,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此外,推动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直接使用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参考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通用+专业”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  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优...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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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014006438/2024-04619生成日期2024-08-19公开日期2024-08-21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效力状况有效附件下载—  —内容概述德清佳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当事人负责无锡市梁溪区惠东里地块规划道路(石门路-运河西路)工程的道路管道和路基施工,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在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情况下,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江苏易达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出运,共1车次,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来源: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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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4)辽10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韩德玉,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16组44-55号。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团结街2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韩德玉与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辽10执283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沈银行、锦州银行账户在额度内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于2024年8月14日将案涉执行标的60793.4元打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沈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812元并解除了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案款审批后,本院将执行费812元上缴国库,执行款6079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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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5民初7375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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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8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田喜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赛马镇干沟村。法定代表人:李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4)辽081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不服原审判令给付利息金额约6000元(从2023年10月18日-2024年5月10日)。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没有合同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该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该案涉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逾期给付款项应承担利息的约定,故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上诉人给付利息。且近些年,受疫情及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上诉人经营效益不佳。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前期受到的影响及现阶段所处的实际困难,撤销一审法院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利息的判决。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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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经营主体需求,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强监管”和“优服务”两条主线,不断织密织牢宣教、示范、监管、服务“四张网”,有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助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一、聚焦线上线下,广织“宣教网”。将诚信宣传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托3·15消费维权、知识产权宣传周、“暖城集市”启动仪式等载体,组织开展诚信经营主题宣传和经营主体诚信承诺签订活动,利用微信工作群、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发布《诚信经营倡议书》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扩大诚信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营造“守信、塑信、复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引领带动,构建“示范网”。以“质量放心、服务放心、价格放心、环境放心、维权放心”为创建目标,围绕食品、医疗卫生、酒店住宿、贸易结算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践诺活动”“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积极创建一批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引导和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提高商品服务质量。截至目前,创建消费者维权服务站18个,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店4个,参加线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企业2家。  三、压实工作责任,兜牢“监管网”。在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625家餐饮服务单位、7家食品生产企业、99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主动...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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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1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某商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负责人:周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某建设公司员工。上诉人某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马某甲、郭某某、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3)新31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阅卷、询问,不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被上诉人马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李慧,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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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的规定,根据《大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现将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未再次配备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15日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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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4〕27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快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第一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CJHPQJ82工商注册号11010703629638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陈世欣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产品备案信息、商品详情页面截图,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内上开设的店铺KKV(北京京西大悦城店)内销售希川科颜壬二酸祛痘精华霜(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108984),规格5g/盒,经核查该产品实物标签标示适用人群为普通人群,与备案信息一致,但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页面上宣称了“哺乳期、孕期适用”内容,且无法提供材料证实宣传内容真实性,发布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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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3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下文峰路630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孙某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宸,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辽宁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峰,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宇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王龙宸,上诉人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李某强,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被...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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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对湘西自治州1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湘西自治州1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13号)2024年8月9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3号)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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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系统构建全链条保护、全过程服务、全要素支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打造西部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指出,到2025年,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预期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2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企业数量超过3000家,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点超过240家,知识产权智库专家、技术调查官、特派员队伍规模超过300人。建设期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保护机制更加健全、保护效能显著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创新和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方案》明确,西安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进工作组,科学谋划、系统部署、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出台《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制定出台《西安市进一步加快专利转化运用若干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保护。  依托“西安智慧市监一体化平台”建设,探索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互联网+指挥”“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新模式,系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闭环。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年度林长制考核重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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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40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市某茯茶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营者:何某,女,1979年11月7口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上诉人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某茯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撒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将本案合同履行地认定为伊宁市火车站。双方签订的《边销茯砖茶销售及市场扩展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伊宁市火车站仅为交货地点,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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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2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嘉豪,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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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系统上线,申请人可通过“深圳信用网”,自主“一键查询、一键打印”,生成自身无违法违规记录专用版信用报告,实现了1份报告代替47份证明,其中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等责任单位的证明。  7月30日,无违法违规查询系统服务又升级,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依托“i深圳”App,上线移动版无违法违规查询系统。用户通过手机进行“刷脸”,系统自动关联名下企业,即时生成无违法违规版信用报告,供用户查看和下载,大幅便利企业干事创业。  目前,该系统已开通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专用通道,进一步提升外商服务体验;系统支持全过程线上双向授权代办,企业可选择授权代办方式进行办理。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是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解决了企业开具报告数量多、办理流程复杂的问题。自2023年12月底网站端系统上线以来,累计下载2864份报告,其中外资企业248家,报告用于上市1487份、融资222份,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8600天,节约经济成本近3000万元。  1、数据分类清洗 确保信用数据准确性。数据涉及25个部门,包含47个业务领域,在数据归集后,经过分类整理、清洗、比对、关联等8个环节,保证了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创新认证技术 设立...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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