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边检站在全省海港口岸先行先试推出“信息化+诚信体系”管理机制(以下简称“机制”),通过探索建设驻企民警管理、诚信风险等级评定、差异化管理运用、结果信息共享四项功能,最大限度解决了以往诚信管理的“管理模式单一、信息掌握失准、风险研判乏力、协作共管脱节、执法裁量不一”等问题。 信息来源多元化 机制通过收集民警执勤执法的动态信息、企业人员备案的静态信息、对重点航线船舶预警和风险研判分析信息,消除了现行数据来源单一的弊端,形成“动态+静态+技术”三大数据收集来源。目前已完成全省海港涉外企业900余家、涉外船舶5500余艘,涉外人员15000余人的数据信息采集,为分析研判和规范管理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客观的数据支撑。 评定规则科学化 机制按照“船舶自管、港区协管、边检监管”的放管结合模式,针对企业、船舶、涉外人员三类管理对象制定了52条诚信评定规则,规则内容涉及遵守边检法律法规、内部安全管理、船方自管、协助边检机关开展工作等方面内容。此外,可根据辖区实际和业务特点设定专属规则,如根据邮轮、游艇、修造船、远洋渔业等码头、船舶特点制定规则,既突出普遍共性,又体现因地制宜。 等级评定标准化 机制将诚信等级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为诚信级、低风险级、高风险级和失信级。改进以往诚信管理裁量尺度把握因人而异和易产生临界分值等级差等现象,采取不量化分数直接量化行为的方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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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兵06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都市家园5-2-202(67区3丘48栋)。经营者:张玮,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以下简称金桥设计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被上诉人金桥设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君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2020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虽然合同1.6条约定了年度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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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浙0411民初2796号原告:浙江全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33818264N。诉讼代表人:钟雪庆,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耿华、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芝标(曾用名:李月妹),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东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被告:曾山,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新于庄园三区3号楼-2至3层3。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3********。被告:刘伟,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北村111幢3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3********。被告:白杉,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41楼4门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3********。被告:孙晨,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9号楼3门301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2********。被告曾山、刘伟、白杉、孙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宇,北京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黄河街12号宝山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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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税务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守信激励为主导,在完善巩固已有应用场景的基础上,针对经营主体建立“信用+纳税服务”应用场景,切实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力度和范围,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强化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易+税务”应用场景,为58户连续3年A级纳税人提供专属VIP服务,同比上年度增加25户,连续3年A级纳税人增幅达75%。对满足相关条件的40户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引导遵从和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中的作用。 拓展守信激励服务。为连续3年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定制专属服务产品,成立税收政策专项辅导小组,提供个性化税收宣传,第一时间推送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定制专属信用名片,享受办税绿色通道专属服务,纳税人无需叫号,无需预约,即来即办,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提供上门服务。 深化“银税互动”机制。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积极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依托金三系统内登记信息、信用等级、违法记录等企业信息数据,对企业进行初步筛查,靶向对接、精准推送,第一时间将诚信纳税的红利送到纳税人手中。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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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云0602民初8276号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办事处国际印刷包装城内文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31C65J。法定代表:刘润湘。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池益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凤舞路欣盛家园3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LHAQ68。法定代表:王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池益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森泓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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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青01民终3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何兵,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嫆,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少青,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晨,男,199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少青、何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由何晨赔付马少青营运损失11480元,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少青、何晨承担。事实与理由: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投保单中明确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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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浙1121民初3668号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郑元昌,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1:叶踏浪,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2:陈晓云,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正敏,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吾香,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宇,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吴灵灵,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敏、徐吾香、陈宇、吴灵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正敏、徐吾香、陈宇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7499%计收;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罚息自2022年1月3日起至本合同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7.4562485%计收)。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灵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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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税务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守信激励为主导,在完善巩固已有应用场景的基础上,针对经营主体建立“信用+纳税服务”应用场景,切实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力度和范围,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强化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易+税务”应用场景,为58户连续3年A级纳税人提供专属VIP服务,同比上年度增加25户,连续3年A级纳税人增幅达75%。对满足相关条件的40户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引导遵从和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中的作用。 拓展守信激励服务。为连续3年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定制专属服务产品,成立税收政策专项辅导小组,提供个性化税收宣传,第一时间推送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定制专属信用名片,享受办税绿色通道专属服务,纳税人无需叫号,无需预约,即来即办,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提供上门服务。 深化“银税互动”机制。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积极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依托金三系统内登记信息、信用等级、违法记录等企业信息数据,对企业进行初步筛查,靶向对接、精准推送,第一时间将诚信纳税的红利送到纳税人手中。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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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8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金东区万豪山庄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8日,金华市、区两级农业部门对当事人鱼塘内的一批鲫鱼、草鱼进行了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被抽检的鲫鱼和草鱼在地西泮检测项目中,检测结果为1.4ug/kg、5.95ug/kg,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地西泮不得检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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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陕05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法定代表人:任一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倩,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玖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被上诉人李倩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张少军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玖富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为驳回李倩倩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案由适用错误,案涉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由进而错误认定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有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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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沪0112执160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6弄3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沈慧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1101弄37号一层。经营者:孙美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被告孙美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38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698,316.48元;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9,548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11.35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负担。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已于2023年6月28日注销。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本案在受理案件之前被执行人已注销,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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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涉农信用融资服务平台运行启动仪式举行。该平台的运行,将为宝鸡市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添砖加瓦”,也为推进全国信用示范市创建探索出了新的工作机制和实践场景。 该平台运行后,企业可以一站式实景便捷了解金融机构的融资政策和现有产品,查询政府部门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和市场化数据,有利于融资平台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实现多方共赢发展,为宝鸡市下一步持续推进各县区窗口下沉提供经验。 据了解,为弥补宝鸡市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中涉农信用信息服务功能缺失短板,9月份,宝鸡市完成了涉农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目标。经过几个月的试运行,该平台各项功能应用稳定。 目前,该平台共收录10766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信息7.6万条,实现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覆盖,为助力乡村振兴增添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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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公南(苏)行罚决字[2023]032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卓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栋梁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苏孟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1日,浙江卓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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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14民初6606号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22号6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2KL8P399。法定代表人:王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88号创智绿谷发展中心地下一层商业街绿谷久街[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7C4R2U46。法定代表人:毛必强。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雷公司)与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0093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及滞纳金796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以10093为基数按LPR的三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5日,毛记公司因物业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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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桂0330民初3289号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6号区“七彩花园”9幢24单元6、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L7MT248(1-1)。法定代表人:蒋靖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谭芳云,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现住广西平乐县同乐新区同兴城3栋1层11、12号铺面。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黄芬及被告谭芳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共5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6,38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6,380元的30%(即1,91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费用共计8,294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约为【同兴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小区业主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违法违约。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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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浔市监处罚〔2023〕10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执法部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上海钧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购入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2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有效期为2年),价格共计45.02元,截至2023年10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均已过期,且仍在使用,除被我局扣押的1袋“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以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存货。因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系作为心电监护仪的配件使用,不单独使用及单独计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记录,故无法查清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在过期后的使用数量及货值金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委托“超彩图文”制作涉案户外医疗广告1块,对其所经营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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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粤0111民初26281号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882号1131房。法定代表人:何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广东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瓜山10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韩恩苟。被告:韩恩苟,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恩农公司)、韩恩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农公司、韩恩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恩农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171.4元及利息(利息以2817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为2958元);2.判令被告韩恩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恩农公司、韩恩苟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7日,被告恩农公司与原告签订《饲料原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恩农公司向原告采购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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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都市圈企业信用共育基地在沈阳正式成立。该基地设在沈阳市信用协会,由沈阳都市圈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指导,标志着沈阳都市圈信用一体化建设正式迈入信用共育联盟发展新阶段。 据了解,沈阳都市圈企业信用共育基地以公益性培育和提升企业声誉为宗旨,“一站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用服务和专业化、标准化的市场信用服务,创新打造“四大板块”:一是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基地将有效引入试点金融机构、地方担保机构、金融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为基地企业提供高精准、高便利的融资对接服务活动,同时还将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育服务。二是质量品牌信用服务。基地作为沈阳都市圈内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的核心交流互动中枢,将企业按照行业、规模等合理分类管理,帮助企业精准掌握质量信用、品牌信用的最新动态及政策信息,助力质量和品牌信用的获得和提升。三是信用等级评价服务。基地将充分引流高校院所、信用服务机构等智库支撑,在纳税信用、海关信用、环保信用、科技信用等重点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中,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信用等级评价指导和培训,科学有效挖掘企业信用价值。四是企业声誉提升服务。基地将成为沈阳都市圈企业ESG服务与发布的权威管理组织,并通过提供企业信用体检、公益信用咨询、企业信用课堂、指导信用修复、ESG培育讲堂、诚信企业交流等系列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全面提升声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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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亳州市政府新闻办在市行政会务中心举行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 归集信用信息610多万条 近年来,亳州市以信息归集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抓手、以奖惩联动为核心、以信用惠民为理念,持续推进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依托“城市大脑”,亳州市推行“双公示”信息“日监测、周反馈、月调度、季通报”工作机制,在常态化归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同时,将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信息,以及水、电、气等特定信用信息纳入归集范围。 1~10月份,亳州市信用平台累计归集信用信息611.7万条,其中“双公示”信息160万条、行政强制等5类行政行为信息0.9万条,水、电、气等特定信用信息98.2万条。建成了“一网三库一平台”,即“信用亳州网站”“企业法人库”“个人信用信息库”“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库”“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管理与填报、联合奖惩、异议处理、专题分析等多种应用,并与省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发放“纯信用”贷款超720亿元 亳州市不断优化信用环境,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全面推行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在政务服务平台增设信用报告事项,截至目前,亳州市已累计查询获取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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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青2801民初3279号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泰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A85J83。法定代表人:李志龙,总经理,身份证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拉陵高里河下游东侧青海鸿丰伟业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BJD5M09A。法定代表人:赵福友,董事长,身份证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虎,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柞水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4697.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于2021年8月8日、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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