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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委、市政府对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真正做到了‘高看一眼,厚爱三分’……”1月20日,在成都参加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省总商会副会长、四川永隆集团董事长桂勇说。  “营商环境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省人大代表,广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彭仕扬表示,广元将聚力打造以控成本为核心的最优营商环境。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是企业应对外部冲击挑战、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广元,一直把优化营商环境视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变量,始终像爱护个人荣誉一样,加速推进环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  “1+5”制度体系建设  政企面对面交流,双向奔赴,从不失约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是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只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才能真正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  广元市聚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不断深化“一对一”专班服务和“面对面”恳谈交流、“背靠背”直接评价、“一站式”政策兑现、“专职化”受理举报、“专广快”在线服务等“1+5”制度体系,着力破解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面对面”的企业家恳谈交流,每2个月召开一次,市委书记、市长轮流倾听企业家意见建议,零距离了解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每一场恳谈之约,政企互通,双向奔赴,从不失约。  “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由市领导现场答复解决;会上解决不...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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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1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成立,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的网店“**专卖店”售卖的一款饲料产品中, 使用“转化率提高8%以上,提高7%-10%”等用语。当事人于2024年10月4日通过转账方式向为其制作产品页面的第三人周某某支付产品广告制作费用2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说明有效率”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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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渝01民终15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3号第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248X5。法定代表人:刘静,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伏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广告(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17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向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伏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伏某至今未向本院交...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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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宜昌长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顺利收到武汉海关所属宜昌海关送达的海关AEO证书。至此,湖北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AEO企业已达20家,占全省AEO企业总数的11.8%。  “我们是一家从事齿轮加工机床研发、制造及销售的企业,2024年进出口额超过了1700万元。为了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同时也为了简化通关流程、降低通关成本,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我们将通过海关AEO认证定为重点目标。”宜昌长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务负责人胡天明说:“2024年5月到11月,我们根据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相关要求进行了各项准备和改进工作。相信凭借这张‘金名片’,我们未来‘走出去’的路会更加宽广与顺畅!”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较低的查验率、较低原产地抽批比例等多项便利管理措施,还可同时享受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给予的优惠措施。  据了解,截至目前,中国已与30个经济体和56个国家(地区)签订AEO互认协议,互认协议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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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吉7104民初11号原告:刘某峰,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悦,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某牧草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梁某龙。被告:梁某凤。被告:夏某欣。原告刘某峰与被告黑龙江某牧草种植有限公司、梁某凤、夏某欣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峰于2025年1月23日以欲与被告梁某凤、夏某欣先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美玲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佳馨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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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20民初2054号原告:刘某1,男,201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原告刘某1与被告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申甲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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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徽省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助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全省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2件,同比增长13.5%;新增注册商标12.01万件、地理标志11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629.37亿元,同比增长88.38%,位居全国第四。  在第25届中国专利奖评选中,安徽共有2金3银21优秀奖进入公示,创历史最好成绩。国家级知识产权重要网点数量达到16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连续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绩效考核连续5年获优秀等次。  当前,安徽省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实施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其中,优化知识产权奖补政策,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93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了4.05万件存量专利盘点;安徽省知识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本源量子获评全国专利产业化十大典型案例。推广知识产权金融产品“知易融”,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全省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230件、有效注册商标142.7万件、地理标志产品94件;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南,高标准建设合肥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科大硅谷”知识产权保护样板区;开展市域、县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国家级试点,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37件。  此外,安徽省还在全国率先组建了TISC联盟,在各类产业园区建成了147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省级公共服务网点实现16个市全覆盖。其中,合肥市成功...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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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7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彭,新疆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新疆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新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彭到庭参加诉讼,某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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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卫医罚〔2024〕12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24〕123号案件名称: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杨某某主要违法事实: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手机“支付宝”“浙里办”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也可以凭本机关提供缴款单号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月21日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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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有关情况。辽宁省公安厅一级警务专员孙亭介绍,2024年全省共侦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38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9亿余元。  据介绍,2024年,全省公安机关站位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大局,着眼优化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昆仑2024”“平安护航”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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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7民终2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刚,男,住辽宁省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忠,男,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凌海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刚、李某忠、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凌海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4)辽078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某刚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刚就赔偿事宜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事发之后,保险公司与王某刚经过多次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明细及赔偿金额已达一致意见。双方认可的赔付金额为244463.5元。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刚协商及履行的事实,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应予以撤销,而非上诉人的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现被上诉人对双方达成并履行完毕的调解意见不认可,应提起撤销之诉。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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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0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车牌号为闽BDT***轻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长深高速出口实施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电子非税柜面,账号:2010*********0555555)、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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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在呼和浩特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表示,过去一年,内蒙古以“硬监督”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取得很好效果。  据介绍,2024年,内蒙古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实施清挂、防扰、知产、送法等“护企四招”,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657人,同比上升19.4%。  过去一年,内蒙古检察机关制定18项举措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办理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3件,同比上升49.4%;在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在162家高新企业和工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检察联系点”,以检察保护筑牢创新发展“护城河”。  内蒙古深化知识产权检察护航“内蒙古品牌”专项监督,加大对内蒙古地理标志、蒙医蒙药、种业知识产权等的检察保护力度,加强对“达里湖华子鱼”“卓资熏鸡”“固阳黄芪”等地标产品的司法保护,助力老品牌打得更响、传得更广。  同时,内蒙古检察机关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945人;联合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水利厅开展黄河、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监督;指导巴彦淖尔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53件,保护祖国北疆的“塞外明珠”。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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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新29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被执行人: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法定代表人:桂某,该公司经理。梁某与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924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有限的期限内履行执行标的11614.46元,执行费74.22元,合计11688.6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11614.46元,执行费74.22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3)新2924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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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云0115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麟。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砚山县。法定代表人:他某。被执行人他某,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他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0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15诉前调确6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246555.92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0.00元、执行费35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询,但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他某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不足以覆盖标的,且未能查询到他某名下其他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多次联系他某,他某表示自己会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己的工作忙也不能到执行局处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就本案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短期内执行完毕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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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2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09日00时14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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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8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6343082507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本机关通过对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凉水河一街50号的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开展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4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浩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中缺少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未制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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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江西省科技厅获悉:为破解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去年以来,江西省科技厅联合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大力推进“科贷通”融资攻坚工程,引导和激励银行机构强化贷早贷小贷硬科技信贷导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截至2024年11月末,全省银行机构发放“科贷通”信用贷款余额突破229亿元。  提升引导效能。2024年以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实施新修订的《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方式、省市联动机制、政银合作模式、补偿分担机制等方面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贷早贷小贷硬科技政策导向进一步强化,政策覆盖面和服务效能加快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获得感显著增强。截至2024年12月,7个设区市以市本级、4个设区市以县(市、区)通过备案加入政策联动实施,实现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全覆盖。银行机构广泛参与、类型多元,有19家银行的282个省内分支机构加入政策联动。已完成备案纳入风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的“科贷通”信用贷款余额达4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7%,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1400余家次。  围绕破解银行贷早贷小贷硬科技中的专业技术风险识别难题,我省借助专家力量,为银行开展“科贷通”业务提供全流程专业咨询服务。通过组织专家参与银企投融资业务对接会和授信项目调查审查等方式,帮助银行深入评价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能...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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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02民初197号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潇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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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0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31024572817403E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的云岗站后吕村站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刘某,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注册证书编号为“冀2132021XXXXX”。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钢桁架单跨长度为38米。根据《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钢结构工程单跨跨度超过30米的,属于大型工程项目。因此,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为大型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发布(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你单位在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刘某,其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你...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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