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45号原告: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85号。法定代表人:姜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总经理。2021年7月30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苏0214诉前调3455号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格公司)诉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2021年8月12日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黑1124民初1085号、(2021)黑1124民初1086号天之草公司诉天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格公司与天之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904-1)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与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天格公司已于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起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号为(2021)苏0214诉前调3455号,早于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时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为先立案的法院。天格公司向无锡市新吴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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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流程决定效能,效能关乎发展,流程再造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流程不畅,再好的规划举措也是一纸空文。近年来,德州市以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为抓手,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全力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办事流程、环节、材料均有明显简化,行政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办事渠道丰富多样,办事成本下降,工作成效明显,有效提升了行政效能,改善了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没有最优,只有更优。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赋能德州市高质量发展,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流程再造提升行政效能。 转变工作理念,加强行政效能文化建设。一要科学认识政务流程再造的性质和地位,不能将流程再造仅仅理解为程序的优化,要重新思考原有的流程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其进行重构。二是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要明确认知,流程再造不是将政府事务原封不动地移到计算机上处理,网上审批是建立在对政府传统工作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重新审视和必要的精简整合基础之上的。三是强化服务至上理念。服务是政府行政的本质,公众是政府服务的对象,也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各职能部门要摒弃部门利益和传统“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流程再造理论要求进行优化整合,使每一个流程环节尽可能实现效能最大化。 坚持问题导向,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一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改革工作知晓度。要多维度综合考量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求,通过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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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举办“广州营商环境日·规划资源在行动”主题交流会,并透露,将开设“惠企利民”专窗、热线、信箱等服务设施,强化规划资源要素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此次会议透露,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在市局、各区分局派驻市区政务中心窗口分别开设“惠企利民专窗”,设立“惠企利民热线”,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惠企利民信箱”,向企业群众提供政策业务咨询指引等服务,并接听企业群众来电,接受企业群众来信。 此次交流会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办,近50家企业的约百名代表参加,会议为企业送上精细化政策解读服务。 据了解,今年以来,广州陆续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启营商环境6.0改革,首次将要素环境纳入改革,推动资源要素按照产业导向配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多个配套措施,在持续深耕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优服务基础上,迈向更深的“结构性流程优化”、更广的“全要素营商环境优化”。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为了支持制造业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用地供给与混合利用、优化土地出让金计收规则以及优化产业项目规划审批流程,提升了涉企服务体验,为制造业发展保驾护航。 据悉,该局探索出多种组合并联审批,包括用地证和建工证合并办理、建工证和人防许可并联审批、建工证和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等。2023年5月23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统筹完成全市首宗“三局五证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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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雁,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婧彦,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新区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1316室。法定代表人:杨财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鼎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7068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鼎家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7068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鼎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7068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永昌县天寿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仲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仲庆,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玉梅,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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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遵义市工业用地“标准地”试点地区桐梓县,贵州博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不到1小时,便领到全市第一套“四证一图”,标志着工业用地“标准地”试点工作在遵义市迈上新台阶,成为遵义市在推动营商环境改革方面取得的又一亮点。 为全面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持续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近期,遵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四证一图同发”工作实施方案,联合各行政审批部门,锚定高效目标创建,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建立出让指标体系,并以“净地”方式供地;同时,意向拿地企业通过申请,利用土地挂牌出让到签订出让合同的间隙,同步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后,在签订土地出让3个工作日内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切实提升企业投资效率,真正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交地即交证”目标。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将把桐梓县成功的试点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持续提升遵义市服务效能,多部门高效联动,努力推动“拿地即开工”成为新常态,在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的同时,全力推进项目报建便利化,真正做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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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和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B座1731室。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温州华思贸易有限公司(委派谢炳宽为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欢欢,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中路1900号新纪元商务广场七楼。负责人:徐亮,该管理人负责人。再审申请人上海和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晴投资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惠森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终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和晴投资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和晴投资中心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惠森公司管理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惠森公司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作出的《关于继续履行〈花山区上湖二期安置房回购协议〉的决定》(以下简称《继续履行决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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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湖州市出台《湖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民营经济39条”),旨在打造“企业最有感”的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湖州“民营经济39条”围绕“提信心、解难题、促发展”,提出了10个方面39条措施。 政策要素保障,让企业更有底气 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预期不稳、信心不足、保障不够等问题,湖州“民营经济39条”强供给、促提升,以要素的有力保障,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固本强基”。 “民营经济39条”提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行国资路段货车车辆通行费优惠,推广“一指减负”应用,最大限度为民营企业减负。 在用地、用能、数据要素、政府采购等方面,“民营经济39条”也提出明确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湖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用地方面,湖州将统筹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引导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 真金白银支持,让企业有“升”的欲望 转型升级是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民营企业对于转型升级存在“不敢投”“不愿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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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嘉兴市聚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并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八项举措,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打造“浙里最‘嘉’”营商环境。 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嘉善县司法局通过盘活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所资源,在全省首创营商环境律政联合体,打造“律所+招商”新模式,实现律师行业优势与服务型政府优势叠加放大。像嘉善营商律政联合体祥符荡分中心,今年以来已经与处置知识产权案件10多件,组织涉企知识产权讲座6场,开展知识产权“云体检”200多次。 嘉善还针对具有紧急公证办理需求的群众和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性的前提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努力延伸公证服务触角。西塘镇这家企业急需为出国的40名员工办理急需办理“无犯罪记录”“学籍”和“工作证明”三项公证。得到消息后,嘉善县公证处主动到企业为这些员工办理了相关公证。 在助企便民,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嘉兴市各地还从实际需要出发,采取措施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桐乡市成立“出海”法律服务团,提供涵盖、风险评估、纠纷调处等“全流程服务”,全力保障企业外经外贸活动。截至目前,已累计为企业提供加工贸易、涉外劳工等方面法律咨询200多次,成功指导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全球首家通过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新能源锂电材料企业。 问需于企、问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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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房地产企业减轻负担,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大幅度降低了我们这些会员单位的会费,以往我们每年需要交1万元会费,今年只交了3000元。”云南优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减免会员企业收费项目,是昆明市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昆明市民政局坚决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切实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发展,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减轻企业负担 引导协会减免会费等收费项目 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目前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单位60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会员单位105家。按照协会此前确定的会费标准,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万元会费,监事长及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万元会费,监事、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万元会费,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每年缴纳1万元会费。 “这几年涉房地产行业的相关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实际困难。在市民政局等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召开了协会会长工作会议,决定主动降低会员会费,今年收费标准按照副会长单位八折,其他级别会员单位三折优惠收取,对20余家比较困难的微小企业会员,我们则完全免除了会费。与2022年相比,2023年我们收取的会费降幅达到153万元。”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济协会负责人介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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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谢谢……想着这两万块钱找不到,我一夜都没睡着。没想到,一大早你们就给我打电话了。”9月7日早上,拿着失而复得的两万元现金,市民周先生拉着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工作人员的手,连连道谢,舍不得松开。 原来,当日早上,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股工作人员打扫卫生时,发现沙发上有一个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装着厚厚的两摞现金。该工作人员询问了一圈儿也没有找到失主。最后,该局工作人员通过查看监控、工作记录,确定丢失现金的是昨日来办事的市民周先生。 一直以来,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大干部职工坚持“党建领航、政务领跑、服务领先”的理念,做好文明形象的“引导员”、为民服务的“宣传员”,彰显了不忘初心、为民解忧的服务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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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3年6月~12月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截至8月底,累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770余户,取得阶段性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各类信用高风险企业,强化部门协作,重点排查3万余件严重违法失信案件线索。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紧盯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失信案件,提升信用监管威慑力,净化了市场环境。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作为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严格监管。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措施落实落地。 在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开设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专栏,集中宣传各地专项行动进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等,积极营造打击和遏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截至8月底,市场监管总局累计公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经营主体70余户,各地集中曝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40余件,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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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六安惠民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文明师傅在乘客下车后开始打扫卫生,随后捡到一个装有一部手机和两万元现金的小包。半小时后,失物就回归到失主手上,可谓拾金不昧“极速版”。 9月4日上午8时40分许,六安惠民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文明师傅驾驶328路公交车从裕安区独山镇出发,前往六安汽车客运西站,在到站、乘客全部下车后,王文明师傅像日常一样开始打扫卫生,“我们到站大概在10点10分到10点15分左右,车子停好后就开始打扫卫生。这时候,在车后面靠窗户边上有个包,被窗帘遮挡一半,我就拿出来,交到我们惠民公交公司在西站的办公室。”“当时我和值班队长一起拿去的,也有其他人在看,打开是一部手机和两万块钱现金,然后我就回来吃饭了。等一会我听孙队长讲失主联系上了,东西已还给失主了。” 大皖新闻记者随后联系上失主王先生,他回复记者说:“包拿到了,手机和两万块钱现金。我们是外出办事。驾驶员还是不错的,感谢他们!” “我们惠民公交的驾驶员的素质都是不错的,捡到东西都会上交的,路上救火,好人好事啦,都经常会去做的,也是我们公司鼓励我们去做的,我们也觉得是应该做的。”王文明师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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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下午,市民刘同学带着一面写有“开车稳健素质好 拾金不昧品德高”锦旗,来到长沙公交运营有限公司二业务部4车队汽车西站调度室,感谢28路驾驶员刘德凡的拾金不昧之举。 22日上午9时许,家住长沙西二环附近的刘同学,揣着暑期在开福区某写字楼打工赚的5000多元工资,搭乘28路公交车回家,因携带的行李较多,加之心情高兴,下车时不慎将手提包遗漏在公交车上,回到家才发现。包里不仅有刚发的工资5000多元钱,还有手提电脑一台,多张银行卡证件等物品。 万分焦急的刘同学拨通了长沙公交服务热线,联系上28路公交车队时,他哽咽着向车队求助。车队陈队长告诉他,他遗失的物品在几分钟前刚被驾驶员刘德凡捡到并交至车队,因包内没有联系方式,车队正愁找不到失主。 下午5时许,刘同学来到西站调度室,领回了自己的失物。他告诉陈队长,自己在西南科技大学读研究生,趁着暑假假期打工锻炼一下自己,但没想到一天时间遇惊吓又遇惊喜。“想想自己每天早出晚归一个多月辛苦赚来的钱没了,当时心里特别难过,真心感谢驾驶员师傅。”刘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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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邓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银仓,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法定代表人:卢东亮,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负责人:连金定,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银仓、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及一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巩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隆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李银仓转让采矿权系代理中铝公司的行为。1.二审判决认定“中铝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陈述,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对铝土资源进行整合,中铝公司对整合前的矿山投资人保留了施工权或指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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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 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通知》提出,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要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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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8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柳志伟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8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柳志伟(身份证号码:3***************1)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中兴***287号五楼现查明,2022年4月6日,由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绍兴市镜湖新区高铁站前C地块商务用房开发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存在未实际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发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调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具体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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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7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连英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7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L法定代表人:朱连英地址: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1号1幢二楼A区204室、B区203室经查明,2022年7月15日,由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余杭塘路西北口杭政领储出〔2021〕39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复查认定,被处罚人存在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无安全考核证书的情形。具体有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报告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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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3〕0000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兵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7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陈兵(身份证号码:3***************3)地址:宁波市******666号和***广场***22-1现查明,2021年6月22日,由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承包施工的宁波市鄞州区***和***交叉口(***安置房C1-4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事故发生前的施工阶段和事故发生时均未到场履职管理、未做到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具体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作出处理的报告》(包含相关附件材料)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70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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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02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市卓越通讯器材店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丽水市卓越通讯器材店于2022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实施了对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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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01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良平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法定代表人:周良平,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通达路45号)。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对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宁波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教育楼5楼机房二实施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擅自设置3台手机信号屏蔽器(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创兆,型号:CM-808S,数量:1台;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不详,型号:不详,数量:2台),占用了公众移动通信频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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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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