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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黔0113民初8272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鑫。被告:丁某林,男,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7日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预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政发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润兰书 记 员 何 伟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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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今年7月,在加快推动第一批重点事项落地见效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如今,国务院第一批13组“高效办成一件事”已在福州市范围内全覆盖实施。“一件事”改革是如何在福州落地的?  从“我能给你什么”  到“你要我给什么”  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出台文件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一项项制度设计推动着政务服务一步步迭代升级。新时期新阶段,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办事难题,如何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  在福州,对于“一件事”办理的便利程度,企业和群众早有真切的感受——  自2020年起,福州就开始探索群众和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集成改革,在全省率先推行“打包办”服务,实现跨部门联合办理,大幅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得到企业和群众的普遍认可。  面对“高效办成一件事”这个新命题,又该如何求解?把这七个字拆成三个关键词来看。  “高效”的关键在于减少办事的堵点和难点。依托福州市“政务智脑”构建政务知识图谱,深度挖掘部门、事项、材料之间的关联关系,精准匹配审批要素和共享数据来源,形成“部门—事项—材料”网状结构,推动事项梳理标准化、可视化、智能化,解决传统人工梳理效率低、方向不明、覆盖不足的问题。  “办成”意味着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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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1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440300MA5FPGC81C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C1663500A010条违法事实:深圳市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牛山段3号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工程中心工程(工程中心))”的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本机关2024年10月10日对上述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中心屋面设备间外墙铝板铝制连接件与钢龙骨之间接触时未采用绝缘垫片分隔,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11.1.9条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的要求。深圳市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该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上述违法行为直接涉及的幕墙工程分部分项合同价款为272183.10元,深圳市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黄奕兴,其他直接责任人是魏维,本案未发现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C1663500A010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涉案的幕墙工程分部分项合同价款(272183...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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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2024年度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观摩会上,广德市凭借“打造‘放心+’应用场景,释放信用红利”案例荣获“十大示范案例”称号。该案例以其创新性和实效性赢得了专家评委的高度评价,成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典范之一。  自2023年以来,广德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探索信用与地方经济融合的新路径,旨在以信用“软实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德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率先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出“放心+”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该场景通过制定严格的评选标准、搭建高效的服务平台和建立零补贴机制,确保信用激励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只有信用等级达到AA级的企业,经过主管部门测评合格后,才能被授予“广德市信用交通放心品牌”称号,并享受相应的守信激励政策。  目前,广德市已在机动车维修、保养、检测、应急救援、驾校培训、货物运输、旅游包车等多个领域构建了7个信用应用场景,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广德市还明确了多类守信激励对象,包括AAA级信用用户、优秀教师、道德模范、最美驾驶员等,为他们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提升了市民和企业的获得感。  为了进一步提升信用服务的便利性,广德市创新建立了“放心+”信用交通服务平台。该平台通过小程序、公众号及皖事通App等渠道,为信用群体提供便捷服务,并通过后台统一管理,...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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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粤06民终16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易某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车间二、车间三)。法定代表人:杨某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18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经其书面确认由其自愿承担,无需法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袁秋华审 判 员  贾小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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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海城市三鱼泵业有限公司获批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相关政策,公司可享受6万元技术创新奖励资金。“以前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奖励资金,现在钱自动就到账了。”看到账户上海城市财政局打来的这笔款项,三鱼泵业总经理戴吉隆切身感受到了什么是“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聚焦解决惠企政策落实中的各类难题,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连续三年开展“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改革,通过省级统筹建设、省市县(区)三级联动、自上而下一体推进的模式,实现省、市、县(区)全覆盖。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累计有1066条政策通过流程再造实现“免申即享”,累计兑付政策资金超过41亿元,兑付税费优惠超2200亿元,惠及企业1100万户(次)以上。  为提升政策的普惠度,辽宁不断优化兑现流程。根据政策领域、适用对象以及有效期限等特征,将全省惠企政策信息进行分类归集,对兑现流程进行全面优化再造,通过减少企业申请材料,缩短兑付办理时限,统一规范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等措施,使企业在获取政策、申报政策、享受政策等方面实现“一网通办”。  近年来,辽宁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企通”APP,创建了全国首个实现省市县全覆盖的“免申即享”政策专区,企业可以“自动”享受到政策红利,推动政府部门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化。通过数据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绑定信用、纳税、社保、医保、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等各类数据信息,形成...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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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新2901执2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90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4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60509.82元,执行费22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轮候冻结),未付部分已额度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劵。4.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名下车牌号为新NX**五菱牌机动...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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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歌霸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4〕191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歌霸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俞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开设“歌霸量贩KTV”,从事歌舞厅娱乐活动,经营面积900多平方米。2024年9月4日,本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发现:3袋佬友花生(麻辣味),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保质期:常温210天,售价12元/包;6袋东北大花生(咸香味),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8个月(常温),售价18元/包;1袋酱香爆辣方便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5日,保质期:常温150天,售价12元/包。截至2024年9月4日,上述产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购自新农都,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156元,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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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2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田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和傅淑霖、被上诉人湖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田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和田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湖南某公司超领物资事实清楚,数量及价款清晰、明确,湖南某公司应当退还超领物资或赔偿相应价款。2.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某公司辩称,...
发布时间: 2024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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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萧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5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属于一般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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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省新泰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城市转型、完善社会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心从平台建设向信用应用转变,全域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探索发挥信用在政务服务、营商环境、惠民便企、基层治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社会人人“享”信用,人人“用”信用,人人“守”信用。  搭建平台、盘活数据,人人“享”信用  如今在新泰,信用愈发重要,金融贷款、政务办理、基层服务等都离不开信用,甚至职称评定、评先树优也要看信用。信用需要标准载体——信用数据去呈现。新泰市人口基数大、企业数量多,信用数据庞大繁杂、纵横交织,需要专业平台归集、评价、转化、应用。  为探索数字化信用改革,新泰市成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率先建成互联共融的智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它“上下”串联省、市、县、乡四级信用平台,联建联动信用应用场景130余项;“左右”链接并服务全市128个市直部门、14家金融机构、13.8万市场主体和100万市民。目前,该平台已编制324个数字化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知识库,累计归集行政管理、涉农和企业信用信息、特定信用信息等14大类、62小类1亿余条。  “数据不用起来、不盘活起来就是一串串数字,用起来则是‘真金白银’。”新泰市社会信用中心高级经济师曹淑涛说。为让沉睡的信用数据活起来,新泰市联合中国建设银行,以信用数据为依托,建成全国县域首家、全国建行系统首个信用大数据科技实...
发布时间: 2024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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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对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9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0号) 2024年11月29日(反垄断一司供稿)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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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京02民终1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业公司。上诉人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17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物业公司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我公司不但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物业费,而且从未收到过某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单,更不存在协议履行期间就被催缴的情况。起诉状中的请求金额与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出入巨大,明显不具有真实性。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4号楼一层为停车楼,某物业公司目前仍欠付我公司相关费用;二、三层物业费我公司已经缴纳;四、五层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是我公司,且实际使用人已经缴纳了相关物业费用。14号楼四层和五层在涉案争议期间的实际使用人分别为某街道办事处和北京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干部活动站(以下简称老干部活动站)。我公司已在一审过程中...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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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合海南省文昌市旅游资源,打造具有“吃、住、行、游、娱、购”的航天特色旅游全链条信用服务,文昌市于近日推出“诚信文昌”微信小程序,进一步助力文昌市旅游资源整合。  据介绍,“诚信文昌”微信小程序是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围绕该市全域“信用+旅游+智慧”概念进行打造,“诚信文昌”微信小程序紧扣“航天IP”,汇集文昌市内丰富多样的旅游信息,市民游客可利用小程序专区内的“航天文旅”和“航天地图”模块,精准又快速地了解文昌的著名景点、航天科普点、酒店等便民内容。  同时,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还通过打造“信用+航天”服务专区,利用小程序专区内的“航天福利”模块,即可体验“个人金椰分”对应的礼包,享受信用激励福利。  此外,文昌市还以“智慧信用”为切入口,结合“金椰分”,联合全市航天体验、餐饮美食、酒店民宿、旅游景点、综合商超、交通出行、便民设施等业态,提供信用专属优惠,搭建具有航天特色的应用小程序,为市民游客提供文昌全域旅游服务的媒介,做到让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了解航天基础知识、知晓发射期间发射观赏点的实时在线人数、选择最佳航天发射观赏点、自主规划航天主题旅游路线。  “诚信文昌”小程序的推出,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文昌市商贸、旅游业的发展活力,提升特色旅游吸引力,增强市民游客满意度,最大程度上留住、留好、留久游客资源,并转化为当地旅游收入,助力文昌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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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2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051361113R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为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号楼5层503室。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2024年9月3日前补正。经复核,上述问题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经查,你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为:截至2024年9月3日复核时,公司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符合要求,法定代表人没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属于主要负责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件处罚内...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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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0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10841409622798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总包施工的位于大兴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的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车E站项目(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DX00-0301-0064社会停车场),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二层作业面西侧外围边缘处没有设置外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3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西侧人员出入的通道口未搭设安全防护棚,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7.1.4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东侧架空电缆沿脚手架敷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违反3条技术标准的行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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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403民初8506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但某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杰,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阳,女,1989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刘某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4年6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金额19051.61元(含本金16110.36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941.25元),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兴业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及《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核准被告申请,卡号为6229********。2023年8月28日被告违反合约的规定不...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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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主体办事秒批、信用信息帮企业增信提升融资获得率……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全力推进诚信建设工程,新的“信用+”应用场景持续出现。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将“信用+”理念应用于远程勘验,打造“信用承诺+远程勘验”场景,企业在作出现场真实性承诺后,勘验人员不必到达现场,全程用视频方式远程勘验,通过“信用承诺+远程勘验+前期指导+承诺免勘验+容缺勘验”模式,真正惠企利民、降本增效。  “过去办理审批手续,都需要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涉及许多办理材料。现在只需要视频,节约时间,也降低人力成本。”呼和浩特民康医院员工王云华在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时说。  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已完成“信用承诺+远程勘验”模式703次。其中,“远程勘验+前期指导”417次,“远程勘验+承诺免勘验”185次,“远程勘验+容缺勘验”101次。  呼和浩特市着力打造“以信促融,善融惠企”服务模式,形成企业提需求、政府出政策、部门推名单、平台增信用、银行放贷款、多方担风险的全链条融资大数据服务体系。1-9月,“助保贷”业务已为58个企业融资4.67亿元。“银税互动”为3184家民营企业发放贷款21.33亿元。“信易贷”平台累计为136家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3.43亿元。  在法律援助领域,“信用+”模式同样发挥重要作用。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法律援助队伍、强化...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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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07民初14507号原告:某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经营者:卓某,男,1998年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厂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博文书 记 员  唐晓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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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东优心选商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72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东优心选商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从某某公司按照28.25元/件的单价购进4件款号为F4CCT024的女童长袖T恤,2024年8月26日从某某有限公司按照76元/件的单价购进3件款号为DS13243U201女童长袖连衣裙,2024年8月27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用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款号为F4CCT024的长袖T恤(零售价为59.9元/件)和款号为DS13243U201连衣裙(零售价为109.9元/件)各2件进行商品质量抽查,检样规格型号均为110/56,备样规格型号分别为120/56、120/60封存在当事人处。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收到了我局送达的编号为SL524*****9725901TX和SL524*****9720901TX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款号为F4CCT024的长袖T恤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款号为DS13243U201连衣裙耐酸碱汗渍色牢度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对在售2件...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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